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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出版网络作品是否违法?——兼谈网络出版和传统出版准入的异同

已有 2558 次阅读 2021-11-2 17:30 |个人分类:编审杂记|系统分类:科研笔记

在网上,“写手”或“产文太太”(网络作者)自行印刷出版自己作品的现象并不少见,在网络文学圈内,这种不经过出版单位自己印制的出版物被称为“个志”或“个人志”,区别于“商业志”。这种行为是非法的吗?如果非法,为何屡见不鲜?网络出版和传统出版的准入和规范有何异同?本文尝试对这些问题做出分析和解答,以起到一定的提醒作用,为有需要的人提供简要参考,也欢迎各位有识之士提意见。 


一、网络非法出版的案例与处罚

 

互联网的发展堪称奇迹,在各个方面深刻改造着人们的生活。在出版领域,网络出版迅猛发展,在大大增加文化繁荣、扩大版权收益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其中,近两年因线上线下联动及无书号印刷问题引发了两起全国关注、审判结果引起争议的案件。这两起案件恰好一起主要关乎出版内容,另一起则主要关乎出版准入[1]

 

前者是网络作者“天一”涉淫秽案,一审判决认为,“天一”为非法牟利,编写创作淫秽性书刊约7000册、获利15万元,犯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特别严重,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相关复制和设计装帧人员均因此获刑数月及数年不等,其中涉案的复印店老板系“两罪并罚”,犯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和非法经营罪,量刑最重[2]。后者是网络作者“深海先生”,将自己的网络作品委托给网店印刷出版,这种未获得书号的“个人志”被认为违反了我国出版市场秩序,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其刑期4年[3]。从判处结果看,前者属于出版内容和出版程序均违法;后者则主要是出版程序违法。

 

对这两个案件的讨论,一方面,法学界有两种声音,一种认为“罪刑法定,如果事实认定没问题,判决则无问题”;但也有学者提出,量刑数额标准需要与时俱进,“20年前的司法解释,是否还适用于现在?”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罗翔也表示,就本案来看,尽管原审法院量刑法定,但整体量刑过重,与社会公众朴素的情感相抵触[4]

 

另一方面,网民评论中点赞数最多的都是同情、质疑的,大多认为判的太重,而质疑合法出版物和非法出版物的区别只是有无花钱买书号的声音也甚嚣尘上,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普法不到位,民众对出版法规和出版自由界限的陌生。

 

这也与笔者最近在某网上的调研结果相符,笔者曾随机询问数位在某网上连载小说的“产文太太”——他们都有自行印刷自己的网络小说并出售给粉丝的经历,或者即将印刷新作品,是否知道这种行为违法?回复的“产文太太”有的心存侥幸,认为既然很多人都这样做,自己出售作品的数量也不多,“法不责众”;有的则表示会在线下出版时,删除不适当的内容。而大多数网友,尤其是他们的粉丝,是支持他们印制“个人志”的,事实上,正是由于有这些粉丝的支持(包括购买),他们才有印刷作品并出售的动机;印刷出售的册数,也往往取决于有多少读者购买,有的甚至采取预售形式,即订购多少就印刷多少。

 

然而法不容情,根据《出版管理条例》,这些“个人志”就是非法出版物。

另一种相对隐晦的非法出版情况是使用香港或台湾书号的图书,但没有经过引进,就在内地(大陆)发行。以香港书号为例,由于相对更容易获得,有人使用香港书号自费出版图书,而在内地销售。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内地而言,香港书号属于境外书号,如果要在内地销售,只能由依法设立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口,进口前需报批,还要进行内容审查;发行进口出版物的,必须从依法设立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再者,使用香港书号的出版物通常需在香港印刷,如果要在内地印刷,印刷企业必须经有关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图书印刷完毕后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发行、散发[5]

 

二、传统出版和网络出版的准入和规范有何异同?

 

对比传统出版和网络出版的规定,出版四个层面的准入在网络出版领域都有不同程度的放开。传统出版和网络出版准入的异同见表1。 

 

表1 传统出版和网络出版准入的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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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出版准入制度在网络空间因技术带来的生态变动,已经出现极大“让步”,在获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的平台,任何用户自行创作、编辑加工完成的作品,只要通过平台审核,就等于是网络出版物了。但一旦要在线下出版成实体出版物,就适用《出版管理条例》管辖,必须遵守传统出版准入。如此,出版的线上与线下二元许可制度实际形成。

 

三、为何非法出版屡见不鲜?

根据前文分析,我国的“非法出版”大致可分为出版内容违法和出版程序违法两类,非法出版主要包括:(1)出版内容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禁止的内容(《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禁止的内容与此相同);(2)没有经过出版许可,自行印刷和发行网络出版物,即使是印刷发行自己写的网络作品也一样是非法的。

 

“十三五”期间,国家针对非法有害出版物开展专项整治,仅非法有害未成年人出版物方面,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在“护苗2020”专项行动中,共查删处置淫秽色情、恐怖暴力、低俗恶俗等不良信息603万余条,查缴非法有害少儿出版物13.2万余册,查办网上传播涉未成年人色情信息、制售非法有害少儿出版物等“护苗”类案件70余起[6]。非法出版屡见不鲜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

 

1. 普法不到位,民众对出版法规的无知或者忽视

 

以网络文学领域为例,众多网站对何为非法出版、出版物禁止包括哪些内容并没有宣传到位。有部分网络作者,尤其是大学生及以下年龄比较小的作者,对此认知不清,因此容易“畅所欲言”,写作出现违规内容而不自知;网文写完后,有些作者随便找一家印刷店印刷出版,也构成非法出版。产业中下游的印刷、发行企业守法意识比较薄弱,甚至不懂法,私自开展出版业务,更为线下非法出版提供了便利。

 

2. 权责尚不明确,平台对出版内容的审核难度大

 

目前尚有很多平台并没有《许可证》,也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提供网络出版物,包括微博等大型信息平台。大规模的网络内容服务如自媒体和个人信息发布均被排除在政策管辖意义上的网络出版之外。这些互联网信息过分庞杂,监管成本巨大,很多处于无审核状态,或只有人工智能编辑简单过滤敏感信息。即使是获得《许可证》的平台,编辑审核制度也难以像传统出版那样得以落实,因此内容往往泥沙俱下。

 

再者,虽然《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对出版、传播含有禁止内容的网络出版物的网站或平台,规定了处罚细则,包括罚款、责令限期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吊销其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责令关闭网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并没有完全落实平台责任,如本文开篇提到的两个案件,均没有提到对平台的处罚,反而判处平台不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案件因技术和商业介入,甚至出现了大案轻刑、小案重刑的畸形现状。突出表现在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快播案)[7]。单就淫秽物品的传播范围及其盈利数额,快播案比其他小作坊式下载传播淫秽物品案显然严重得多,比本文开篇所提及的“天一案”复制售卖数额也多数十倍,但情节更轻微的“天一”获刑10年6个月,情节更严重的快播及其法定代表人则量刑轻很多。由此在网络空间呈现出司法解释与审判现实之间罪刑不相适应。

 

也就是说,一方面平台审核出版内容的成本巨大、审核难度大;另一方面对于非法出版,平台责任尚不明确且难以落实,同时判处时司法裁量空间较大,多方面合力构成非法出版滋生的土壤。

 

3. 非法出版成本低,民间对此需求不断且较为纵容

 

哪里有需求,哪里就有市场,面对粉丝的购买需求,很多网络作者即使知道线下出版需要许可,也心存侥幸,自行印制出售作品。加上非法出版成本很低,编辑加工、复制印刷相当便利,非法出版可谓“遍地开花”。

 

民众对此的纵容态度也是一种助力,除了粉丝支持,大多数网友并不认为印刷出售“个人志”违法,或者至少不反对。这从今年3月份爆文《黄峥看不到,拼多多盗版中国》[8]的评论可见一斑,类似“盗版书便宜,收入低的正好可以买来阅读”“正版书贵,穷就买盗版”等的评论居然不在少数,还有“正版书不便宜,如果严格控制盗版,你让那些本来在教育资源匮乏地方的人,又更加读不起书,这也是加速了愚民”“打击大的非法出版、盗版就可以了,小作坊的本来就是社会底层,就不要打击了”这些说法的,虽然看似“同情弱者”,但实质不懂法,似是而非,危害颇大。


想要廉价甚至免费的资讯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是“免费的东西也许代价更大”,出版物不是一般商品,往小处说,是个人精神食粮;往大处说,关乎社会意识形态和国家文化宣传。倘若盗版横行,谁还愿意费心耗神创作、出版原创优秀作品?倘若非法出版遍布,市面上会有多少有害读物?

 

四、讨论与思考

见全文:李彩霞:自行出版网络作品是否违法?  (原文全文刊登于微信公众号“IPP评论”,本文为节选,阅读全文可点击此链接

 


 



[1] 李婷婷. “非法出版”犯罪从线下到线上——出版二元许可制度冲突及司法判决争议[J]. 新闻与传播研究,2021(01)71-85.

[2] 杜雯雯. 耽美小说“天一案”中的罪与罚. 新京报,201915日,A1213.

[3] 杨睿: 武汉耽美写手因非法经营一审获刑四年家属称将上诉[EB/OL]. (2019-05-20). https://china.caixin.com/2019-05-20/101417802.html.

[4] 杜雯雯. 耽美小说“天一案”中的罪与罚. 新京报,201915日,A1213.

[5] 参见《出版管理条例》和《印刷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6]中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网.“护苗2020”查缴非法有害少儿出版物13.2万余册[EB/OL].2019-08-14

[2020-08-25]. http://www.ipraction.gov.cn/article/gzdt/bmdt/202007/317787.html.

[7]吴铭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二审刑事裁定书[EB/OL]. (2016-12-15). https://susong.tianyancha.com/4d64ddfc0aef4436b7a63b2fa30418f6.

[8] 王炜. 黄峥看不到,拼多多盗版中国[EB/OL].2021-03-15. https://mp.weixin.qq.com/s/1ljKWt5lYgS2v9QpZjzcW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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