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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中使用金盏菊属不属于“非法添加”?

已有 7665 次阅读 2017-8-30 16:15 |个人分类:科普创作|系统分类:科普集锦| 金盏菊

食品中使用金盏菊属不属于“非法添加”?

在谈金盏菊能不能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大家先看一则案例:

投诉人赵先生于2017年5月20日,在淘宝”购买“金盏菊茶”共1件,总价值为29.8元整。收到货后,便根据使用说明开始服用,几天过后,口干发涩,尿多等现象,之前也没有出现过这样的状态。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国卫食品函(2017)6号》发布的《国家卫生计生委办会办公厅关于雪菊问题的复函》指出:菊花列入《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药典》(2015版)菊花为菊科植物菊,干燥头状花序,分为亳菊,滁菊,贡菊,杭菊,怀菊,《中国植物杂志》记载两色金鸡菊,蛇目菊植物学信息。综上,雪菊、金盏菊和菊花不同。另《精选草药彩色图集》、《汉拉英中草药名称词典》、《实用中草药彩色图集》、《中药大辞典》,证明“金盏菊”是中药,不是普通食品原料。“金盏花”列入《全国中草药汇编》、《中药大辞典》、《汉拉英中草药名称词典》、《实用中草药彩色图集》、《精选草药彩色图集》的药物,所以不能当成食品食用,更不能当成食品的添加剂,该卖家所售商品不是一个正规的合格茶饮,该产品存在安全隐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第五十条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金盏菊”不宜作为普通食品原料。因此商家涉嫌销售不合格不安全食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投诉人认为是“非法添加”金盏菊,希望电话协调被投诉人退回货款,并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赔偿投诉人退一赔十。待赔偿完毕时,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的消费争议自动终结,投诉人承诺不再追究其它任何相关事宜。

监督局答复如下:

接投诉后,随即派工作人员对淘宝店“滇古法健康食材养生店”发货点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该公司的货架上尚存有1件金盏菊茶。 经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版)中对饮片菊花的说明为:菊花,本品为植物菊的干燥头状花序。9—11月花盛开时分批采收,阴干或焙干,或熏、蒸后晒干。药材按产地和加工方法不同,分为“亳菊”“滁菊”“贡菊”“杭菊”。

同时,根据各地方对中药饮片的要求不同,《重庆市中药饮片炮制及标准》(2016版)中对饮片菊花的说明为:菊花,本品为植物菊的干燥头状花序。药材按产地和加工方法不同,分为“亳菊”“滁菊”“贡菊”“杭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重庆市中药饮片炮制及标准》均未收载“金盏菊”。据此,我局认为现行的药品管理法规未将“金盏菊”纳入中药进行管理,故无证据证明你所说的“金盏菊”是中药。也无证据证明“金盏菊”不能当做食品食用或添加。

食品中使用金盏菊属不属于“非法添加”?

根据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答复,金盏菊既没有证据是中药,也没有证据证明不能当做食品使用或添加。那么,问题来了,是否就可以认为金盏菊可以作为食品使用或作为原料添加?法无禁止即可为?!

判定一种物质是否属于非法添加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可以参考以下原则:

一、 不属于传统上认为是食品原料的;

二、 不属于批准使用的新资源食品的;

三、 不属于卫生部公布的食药两用或作为普通食品管理物质的;

四、 未列入我国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07)及卫生部食品添加剂公告)、营养强化剂品种名单(《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1994)及卫生部食品添加剂公告)的;

五、其他我国法律法规允许使用物质之外的物质。

首先,金盏菊肯定不符合第二、三、四、五的规定,那么第一条呢,有没有传统上认为是食品原料的?通过搜索资料,金盏菊原产欧洲南部及地中海沿岸,在古时西方其叶和花就被用作菜肴的装饰,可食用,也可泡水饮用;然而,此处的传统上认为是食品原料是只能由国内传统认定还是国际上有传统上认为是食品原料也可以?

食品中使用金盏菊属不属于“非法添加”?

目前,在国内,金盏菊只能用在化妆品上,在2014年6月30日CFDA发布的第11号公告,将金盏花及其提取物列入化妆品原料目录。

金盏菊到底能不能用于普通食品,还需要相关机构给予明确答复,不能模棱两可认为“无证据证明“金盏菊”不能当做食品食用或添加”,就把锅给甩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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