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安全博客 Behavioral Safety分享 http://blog.sciencenet.cn/u/Greg66 行为安全-用科学方法长效地解决“违章行为”

博文

“隐患”、“hazard”、“危险和有害因素”的区别

已有 11262 次阅读 2018-4-1 19:32 |个人分类:1|系统分类:观点评述| 隐患, hazard, 危险和有害因素, 区别

 

三个法规或标准中“隐患”、“hazard”、“危险和有害因素”的区别

安监总局16号令所定义的“隐患”是“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不含“物”、“行为”、“管理”等本身,而是只包括它们的“状态”、“缺欠(实质也是一种状态)”的; 综合ISO 45001:2018(E)对英文“hazard”的定义和定义的注释,“hazard”的定义应该是“source and circumstances with a potential to cause injury and ill health”,从“source”、“circumstances”两个用词看,应该也是不包含“能量”、“物质”、“行为”本身、而只包含他们的“状态”的,“source”应该理解为“来源”,来源不应该理解为“能量、物质、行为等本身”,而应理解为“来源因素”,其实质也是一种“状态”;GB/T13861-2009对“危险和有害因素”的定义是“可对人造成伤亡、影响人的身体健康甚至导致疾病的因素”,对人的因素的定义是“在生产活动中,来自人员自身或人为性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对“物的因素”的定义是“机械、设备、设施、材料等方面存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从GB/T13861-2009这三个定义看来,“危险和有害因素”不应是“能量、物质、行为等”本身,而应该是他们的状态。综上,上述三个法规或标准中定义的hazard、隐患、危险和有害因素都是相同的内容,即能量、物质、行为等的状态,而不是能量、物质、行为本身。上述观点,见笔者2018年2月25日博文 

既然唯一定义“隐患”的安监总局16号令、定义“hazard”的ISO 45001:2018(E)、定义“危险和有害因素”的GB/T13861都没有明确说所定义的隐患、hazard、危险和有害因素包括“能量、物、行为”等本身,就没有必要去“努力地”在名词的含义中去加上“能量、物、行为”等,如果加,隐患、hazard、危险和有害因素这三名词就变成了不同的名词了,就得费力去解释他们的不同,无谓地花很多精力,还使得国内外不接轨,应用不便、复杂。 

所以,把“隐患、英文hazard、危险和有害因素、中文危险源”理解或翻译为相同的名词,相互可以代替和通用、含义相同、用法相同,是最好的选择了!至于说国务院安委会办安委办〔2016〕3号、〔2016〕11号文件提到的两个“挺在前面”,可以将其中提到的“危险源”理解为“危险源点”,这样就能很好地解释双重预防机制,因此建议今后的文件中使用“危险源点”的概念来表达这两个文件中的“危险源”。

此外,英文hazard、中文危险源、隐患、危险和有害因素这四个内容,都是已经发生的事故的原因,都是未发生事故的可能原因,因此他们和事故原因也是一样的。如果上述4个内容不是事故原因,从安全业务(事故预防业务)的角度来说,就没有必要关注他们了。

因此,上述四个名词,和事故原因,共五个名词,五位一体,都是一回事。硬性把它们理解为不同,只会无谓地增加应用的复杂性。而且,把它们理解为同一个意思,对解决实际问题,并没有困难。事实上,我国风险管理、隐患排查所用的方法,其实质都是英文Risk Management的方法,大体分三个步骤,都是识别,也即查找;分析其风险,按风险大小分解分类等;实施控制

特别重要的是,上述解释并无不合中外法规、标准之处,应用简单而合规,何乐而不为之?如果检视其他解释也合规,自然也可以应用。怕的是解释复杂、又不合当前的规、又用复杂解释去形成新规或新标准,那将是更加复杂了。

关键词:隐患,hazard,危险和有害因素,危险源,事故原因,区别



https://blog.sciencenet.cn/blog-603730-1106810.html

上一篇:双重事故预防机制的解释方法
下一篇:24Model与SCM的比较
收藏 IP: 223.71.83.*| 热度|

2 王晔 解学才

该博文允许注册用户评论 请点击登录 评论 (1 个评论)

数据加载中...
扫一扫,分享此博文

Archiver|手机版|科学网 ( 京ICP备07017567号-12 )

GMT+8, 2024-4-16 19:55

Powered by ScienceNet.cn

Copyright © 2007- 中国科学报社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