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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光远“社会的自然”思想评析——兼论雾霾的产生与治理

已有 3819 次阅读 2014-6-17 08:59 |个人分类:见仁见智|系统分类:论文交流| style, 华文楷体, 秦皇岛, 燕山大学, 于光远

于光远“社会的自然”思想评析

——兼论雾霾的产生与治理

万长松

(燕山大学 文法学院,河北 秦皇岛 066004

 

摘要:于光远是中国自然辩证法事业的开创者和奠基人。他提出的“社会的自然”既是自然辩证法学科的研究对象和逻辑基础,也是自然辩证法学派的核心观点和历史起点。社会的自然是打上人类产业实践烙印的、与人类生产和生活相生相伴的、社会规律也要发生作用的自然。人类在生产好的社会自然的同时,也在不可避免地生产着坏的社会自然,雾霾的产生与治理过程再次证明了于光远的远见卓识。自然辩证法工作者要想为国服务,就必须研究社会的自然。

关键词:于光远;自然辩证法学派;天然的自然;社会的自然;产业实践

中图分类号:N031        文献标识码:A

 

于光远(19152013)是杰出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家和革命家,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中的许多重大理论问题都是他率先或较早提出的。他是当代著名的哲学家和经济学家,“中国自然辩证法学派”的倡导者和“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的创始人。他还是一位“百科全书式”的学者,在教育学、社会学和政治学等领域也颇有造诣。他著述巨丰,在长达87年(自1936年在上海加入“自然科学研究会”始)的学术生涯中,撰写出版的专著和文集多达90余部,约两千多万字。“毫不夸张地说,于光远的一生够别人活好几辈子的了。”[1]在他提出的诸多新观点中,关于“社会的自然”的思想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该思想不仅是自然辩证法学科得以确立的逻辑基础,也是自然辩证法学派能够形成的历史起点。值此先生辞世一周年之际,缅怀先生的革命风范,继承先生的学术遗志,才是对先生最好的纪念。

 

一、“社会的自然”的历史与逻辑考量

历史上,于光远对社会自然的思考是与创建一个马克思主义的自然辩证法学派密不可分的。根据他本人的回忆,对这一问题的思考始于20世纪50年代末。时任中宣部科学处处长的于光远正在考虑成立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一事,与此同时,他提出了“人工的自然”这一概念并把它作为自然辩证法这个学科的研究方向之一。19608月,第一次全国自然辩证法座谈会在哈尔滨召开。会上,于光远与李昌就与“天然的自然”相对的“人工的自然”问题交换了意见,得到了李昌的赞成。“这个时间可以看作我们提出‘人工的自然’、‘社会的自然’的起点。”[2]2尽管在字面上“人工”与“天然”对仗工整,但于光远始终对“人工的自然”这一概念的概括力不满意。这是因为“人工的自然”的外延明显小于“社会的自然”,比如,受到人的影响而产生的天然的自然的被破坏,而这被破坏后的局部的自然就不再是“天然的自然”,可以说是“社会的自然”,但它并不是人工制造出来的。因此,“社会的自然”可以把“人工的自然”包括在内,但反过来是行不通的。自从于光远使用“社会的自然”这个概念之后,最初提出的那个“人工的自然”的概念反倒用得少了。

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对社会自然思想的阐发和筹建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等事情一耽搁就是20年。198110月,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成立大会在北京召开,于光远当选第一届理事会理事长。在闭幕式上,他再次提及自己关于“社会的自然”的思考。“我们所说的自然,不完全指天然的自然,也包括经过人作用的社会的自然。所以自然辩证法讨论问题时应把天然自然和有人起作用的自然合在一起考虑。”[3]551此后,他在各种场合多次提及自己的这一观点。比如,在“全国城市发展战略研讨会”(1982年)上,于光远专门讲了一个“自然辩证法研究会召开讨论城市问题的会议是否手伸得太长了”的问题。指出城市中的房屋、街道、地下管道、自来水、电力等等无一不是社会的自然物,既然是自然物就属于自然辩证法研究的对象。再比如,在“《自然辩证法百科全书》编委会工作会议”(1983年)上,他又对“社会的自然”思想进行了系统阐发,并且欣然接受了写“自然”这个大条目的任务。在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1990年工作会议上,于光远又提出了一个重要观点:在当代中国哲学界存在着一个“自然辩证法学派”,这个学派的研究对象既包括“天然的自然”,也包括“人工的自然”或“社会的自然”[4]。这一观点在学界引起了广泛争论。19923月,在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第三届全国代表大会上,于光远发表了长篇讲话“一个哲学学派正在中国兴起”,第一次全面论述了“社会的自然”与“自然辩证法学派”的关系。“这个学派的特殊规定性最基本的一条是它有这样一个哲学观点:那就是自然界这个物质的存在的整体,可以而且应该区分为天然的自然和社会的自然这样两个部分,并且特别把社会的自然作为重要的研究对象。”他反复强调“这个学派有一个与别的学派不一样的地方,那就是把对社会的自然的研究提到了更重要的地位,而这种研究过去是往往被哲学界所忽视的。把社会的自然作为研究对象,为自然辩证法研究开辟了一个新大陆。”[5]1996年,一部长达48万字的文集《一个哲学学派正在中国兴起》出版,读这部书相当于“读一部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史”[6]。“我们这个学派,是属于马克思主义哲学学派的;是马克思主义学派当中重视自然辩证法的一个学派;在自然辩证法学派当中,是特别重视人工的自然和社会的自然的一个学派。”[2]1于光远的这三句话不仅是对自然辩证法学科性质和研究对象的完整阐述,也是对社会自然问题在自然辩证法学派乃至马克思主义哲学中核心地位的再次肯定。

逻辑上,于光远对社会自然的界定是围绕着撰写“自然”这一条目展开的。《自然辩证法百科全书》(1995年)是于光远留给我们的宝贵遗产,重视对社会自然的研究,重视改造自然的研究,是这部百科全书的一个重要特点。于光远认为,“社会的自然”这个概念是能够成立的。“天然的自然这个术语之所以获得意义,是因为:有了人类之后,有许多自然物受到社会的影响,打上了社会的烙印,成了具有某种社会性质的东西,产生了‘社会的自然’这样的概念。于是,反过来需要有一个天然的自然的概念,同这社会的自然并列。”[7]17所以,从历史或本体论的角度说,是先有天然的自然而后才有社会的自然;但从逻辑或认识论的角度说,没有社会的自然也就无所谓天然的自然。从开采出来的煤、到桌子上的台灯和书、再到城市和农村,直至人本身都是社会的自然物,因为它们具有共同的特征——打上人类社会烙印的自然物。“全部社会的自然物总合起来便是社会的自然界。社会的自然界同天然的自然界两者合在一起便是整个自然界。社会的自然界以天然的自然界为基础,社会的自然界在整个自然界中占居一个重要的位置。”[7]18在他看来,不论在第一义的自然和第二义的自然(即人类社会在实践中与之发生关系的那个自然)的概念中都可以划分为天然自然和社会自然。但是,社会自然在第二义的自然概念中的地位更是值得给予充分重视,因为社会自然的重要意义只有在人类社会的实践中才能够认识和显现出来。

于光远关于社会自然的思想具有划时代的意义,这一思想是自然辩证法乃至马克思主义发展史上的一个创举,时至今日我们还没有在经典作家和苏联学者的论述中找到这一概念。尽管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使用了“人化的自然”概念,认为“不仅五官感觉,而且连所谓精神感觉,实践感觉(意志、爱等等),一句话,人的感觉,感觉的人性,都只是由于它的对象的存在,由于人化的自然界,才产生出来的。”[8]191但他所强调的是被人的实践活动改造过的自然界是认识的源泉,即人与第二义自然的能动的认识关系,而不是能动的改造关系。在康斯坦丁诺夫Ф.В.Константинов主编的《苏联哲学百科全书》(1967年)中把这个“人化的自然”(Oчеловеченная природа)称作“第二自然”(Вторая природа),即“经过了人的某种程度的改造,纳入社会关系系统的自然界”;在伊利切夫(Л.Ф.Ильичев)主编的《苏联哲学百科辞典》(1983年)中,认为自然界“不仅意味着人类社会存在的自然条件的总和,还意味着被人创造的物质条件的总和,即‘第二自然’”。但他们都未明确提出人工自然或社会自然的概念。而在斯焦宾В.С.Стёпин)主编的《新哲学百科全书》(2001年)和《哲学百科辞典》(2010年)的“自然”条目中,已经看不到上述马克思主义释义的痕迹。乌瓦罗夫М.С.Уваров在《第三自然:对文化与文明的沉思》(2012年)一书中也对自然界进行了划分:“在我看来,文化是一个不能归结为社会现实的特殊世界,它作为‘第三自然’与自然界(第一自然)和社会现实(第二自然)形成对照。在这个意义上,当代虚拟现实的问题又促使我们思考一个与‘后人类现实’密切相关的‘第四自然’。”[9]显然,俄罗斯学者的观点与于光远对社会自然的阐释相去甚远。

在西方,反对“自然-社会二分法”的是激进地理学派。1973年,大卫·哈维(D.Harvey)出版了《社会公正与城市》一书,抛弃了逻辑实证主义“价值中立”的科学方法,以一种充满“社会关怀”的激进立场,研究资本主义社会中政治经济与城市地理的关联性。他的学生尼尔·史密斯(N.Smith)进一步指出:“将自然与社会分开是错误的,自然不是社会的外层。对于自然,要想准确的理解空间如何生产,首先要准确理解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空间和场所只是这种生产方式的一部分。”[10]第一个明确提出社会自然概念的是英国曼彻斯特大学人文地理学教授诺埃尔·卡斯特里(N.Castree),他主要研究环境变化的政治经济学,尤其偏爱马克思主义理论。2001年,他与布鲁斯·布朗(B.Braun)合作出版了《社会自然:理论、实践与政治》一书。卡斯特里认为,社会自然这一概念来自持有社会化自然Socializing nature思想的激进地理学家。在他们看来,自然之所以是社会的主要基于三个理由:“一是关于自然的知识始终受到认知者倾向性的影响,也就是说没有单一的、客观的自然知识,只有多元化的、社会建构的自然知识;第二,尽管自然知识完全是社会的,但是自然的社会维度不能归结为知识本身,社会与自然之间更为重要的是实践关系;第三,从把自然内化到社会过程的角度讲,不管是有意还是无意,社会都是在物理性地重构自然(尤其是在发达的西方社会)。”[11]因此,尽管自然界是被社会建构的这一观点受到质疑,但如果离开了社会,自然界就什么也不是。激进主义地理学又被称作马克思主义地理学,激进地理学派的主张和自然辩证法学派有很多相通之处,但无论是对社会自然这一概念“发现的优先权”,还是概括的理论高度,与作为哲学家的于光远都是存在很大差距的。

 

二、“社会的自然”的生成与演化过程

社会的自然是一个历史范畴。自人从天然自然中脱颖而出,社会自然也就随即生成,自然界的演化便不再是自然而然的了。一部人类进化史就是社会自然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简单到复杂、从低级到高级的演化史,人类的产业实践是社会自然生成和演化的根本动力。“通过产业实践,个别的、偶然出现的灵感、创意、发现、发明、人工物实现了社会化的传播,天然的自然演化成为了社会的自然,诞生了社会系统实在。”[12]这是一个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关系相互纠缠的发展过程。有了人,通过人发展起来产业,通过产业生成了人工的社会的自然,成为自然界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天然的自然,仍然保持着对于人的优先地位。在这个过程中,不仅实现了“人与自然的统一”,而且实现了“人与社会的统一”。对此,作为经济学家的于光远有很独到的见地。

早在1979年的“政治经济学社会主义部分读书会”上,于光远就指出:“经济运动这种自然过程不是天然的自然过程,而是社会的自然过程。”[13]13首先,这一过程只有在人类社会产生之后才得以发生。比如用斧子砍树,不要说是用铁斧,就是第一把石斧也是从猿到人的长期发展的结果。其次,这一过程之所以说是“社会的”,是强调这种“自然过程”是带有社会性质的。因为生产力是社会的生产力,生产关系本身就是社会关系,产业实践这种自然过程总是由结成一定关系的人进行的。第三,如果这一过程还是指总生产过程的话,即除了生产和消费还包括分配和交换的环节,它的社会性质就更加明显了。因为分配和交换本质上只能说是社会过程,不能说是自然过程。这样一来,从生产、分配到交换、消费的整个经济运动既是一个自然过程又是一个社会过程。“作为一个自然过程,它又不是天然的自然过程而是一个社会的自然过程。作为社会过程,按照把人类社会的产生看作是整个地球变化生物进化的结果、把人看作整个自然界的一个部分、把社会史看作整个自然史的一部分这样的观点来看,也可以说是一种自然的社会过程。”[13]14于光远关于“社会的自然”与“自然的社会”二者统一的观点,是对马克思“人的实现了的自然主义和自然界的实现了的人道主义”[8]187思想的创新发展。

社会自然的演化是一个加速度过程。近代以降,特别是工业革命以来,社会自然以几何级数“爆发式”增长,在短短的几百年内人类将整个地球改造成工业化的社会自然。这一速度使人类出现以前以亿万年计数的天然自然、工业社会诞生之前以千百年计数的古代社会自然的演化速度望尘莫及。对此,于光远在半个世纪之前就有所察觉。“工业的发展带来了人类改造自然能力的发展,天然自然界的面目的改变现在是越来越快,不论积极的结果或者消极的结果都比以前快得多,也大得多。”所以,“人在改变自然中的作用的大小,同工业的发展程度是密切相关的。”[3]265半个世纪以后,当于光远透过病房的窗子望向北京灰蒙蒙的天空时会想些什么?是为自己的理论预见欣喜?还是为工业发展带来的环境污染忧心?我们不得而知。但有一点是肯定的,雾霾天气绝不是单纯的自然现象。从科学的角度说,雾和霾的区别在于大气的水分含量:雾(fog)是含水量达到90%的水成气溶胶系统,霾(haze)是低于80%的非水成气溶胶系统,介于80%90%之间的是雾霾混合物,是一种严重的大气污染现象。从哲学的角度说,雾是与风霜雨雪一样的自然现象,每逢秋冬季节近地面层空气中的水汽遇冷凝结成雾。在古代,雾不仅不是大气污染,而且常常被一些文人墨客高歌低咏。因此,雾主要是一种天然的自然物。而霾是人类的产业实践,特别是工业活动造成的一种副产品(污染物)或负产品(消极结果)。因此,霾主要是一种人工的自然物。雾霾是大气中悬浮物大量增加与静稳天气相互叠加的结果,是打上了人类产业实践烙印的自然,是被破坏了的局部的自然,一句话,就是于光远所说的人工的社会的自然。

雾霾古而有之,火山喷发、刀耕火种等自然和人类活动都可能导致雾霾的产生,但这一扰动很快就被庞大的天然自然湮灭,并未成为灾害。只是进到工业时代以后,雾霾才真正威胁到人类的生存环境和身体健康(想一想导致上万人死亡的“伦敦烟雾事件”)。根据北京市环保局公布的最新分析结果,在北京本地PM2.5污染源中,机动车排放占31.1%,燃煤占22.4%,工业生产占18.1%,扬尘占14.3%,其余14.1%来自餐饮、汽车修理、畜禽养殖、建筑涂装等[14]。可见,机动车、燃煤、工业生产和扬尘已经成为北京PM2.5主要来源,同时也是造成北京雾霾天气的主要元凶。其中,因燃烧煤和石油等化石燃料造成的污染占到一半以上(如果把机动车行驶造成的扬尘算在内则更高)。众所周知,工业社会区别与农业社会的一个显著标志就是使用蒸汽机和内燃机产生的人工动力,通过燃煤产生了工业生产的万能动力——电,通过燃烧石油产品驱动飞机、火车、轮船和汽车穿梭于地球表面。在电网和交通网覆盖下的城市和乡村,也被工业废气、汽车尾气再加上雾气形成的雾霾所覆盖。如果说农耕文明对天然自然的改造和破坏只是表面和浅层的,工商文明则是内部和深层的。如果说前者生成的是一种“社会的自然”,比如以霾为宾词和以雾为主词的霾雾;后者更像是一种“自然的社会”,即以雾为宾词和以霾为主词的雾霾。在工业社会,产业实践创造的人工的社会的自然充当了“本体”或“源头”,天然的自然反倒成了“辅助”或“帮凶”。

 

三、“社会的自然”的双重性及其治理

“社会自然不仅具有遵循自然规律的自然属性,而且具有遵循社会规律的社会属性。”[15]这就决定了社会自然的生成和演化不仅要符合自然规律,按科学办事,否则就会房倒屋塌、车毁人亡。同时,还要符合经济和社会规律,按照法律和制度办事,以破坏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的GDP和城市化最终会得不偿失。说到底,社会的自然是人所创造的、人工作和生活于其中的、为实现人的生存和发展而服务的物质和精神产品。“通过工业——尽管以异化的形式——形成的自然界,是真正的、人本学的自然界。”[8]193因此,从价值论和人本主义角度,又可以把社会自然分成“好”的和“坏”的两方面(因为从自然主义的角度看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可吸入颗粒物等大气污染物无所谓好与坏)。“社会自然物中又有对人类社会生产者的发展起积极作用的,只有这样的社会自然物能够作为社会生产力。同时社会自然物中有些对社会生产是起消极作用的,如不利于人类生活和生产的污水、垃圾、有害气体和噪声。它们也是社会的自然物,但不能归入社会生产力要素之中。如果一定要归入社会生产力的范畴,可以说是负的社会生产力。”[16]从对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起到促进或阻碍作用,于光远也揭示了社会自然的双重性。事实上,每一个“坏”的社会自然物都是我们为获得“好”的社会自然物的必要成本。以于光远的“四种消费品”为例,为生产和消费三种好的消费品(生存和享受资料、交通和通讯工具、IT产品和服务)人类付出的环境成本最大,而为生产和消费坏的消费品(毒品)对自然界的破坏远远小于对人类自身的伤害。这样看来,取消工业生产和实现“零排放”生产既是不现实的也是违反科学的,唯一可行的就是尽量缩小和降低坏的社会自然的覆盖面和比重。

毫无疑问,雾霾就是典型的坏的社会自然物。既然是自然物,通过科学研究分析雾霾的化学成分,查找主要污染源;通过发展大气污染治理技术,限制和减少有害气体排放;通过开发利用新型清洁能源,逐步取代化石能源等手段实现科学技术治理,是可行也是必要的。但是,霾主要是人类的工业生产活动形成的,自然界形成的雾只是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因此,雾霾更是一种坏的自然社会物。既然是社会物,通过改善和调整人与人的社会关系实现社会治理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首要的。如果说科学技术治理主要是人与自然打交道的过程,那么社会治理就是人与人打交道的过程,“就是研究如何发展和运用社会力量、社会工具,发展和运用各种社会条件,研究采用怎样的符合实际情况的方法来改变人的社会关系,改变人的心理的、思想的、精神的状况,实现某种社会目的。在战略决策的确定,计划的编制,措施、方案等的制订中都需要运用应用社会技术,应用经济技术。”[17]在社会治理的过程中,要研究确定为主体的人(制定社会规则的人)应该采取什么样的行动,来造成作用对象(执行规则的人)在心理和行为上有社会关系上的某些变动。本质上,社会治理就是通过对象自己有意识的行动,来实现主体的目的。科学技术治理主要采用直接的,比如力学、物理学、化学或生物学的方法改变对象的自然状况,以符合人的需要。而社会治理通常采用间接的,比如法律的、政策的、行政的、经济的和思想道德的方法去影响对象的价值取向和行为方式,以达到社会的目的。

具体到雾霾的治理,以国务院发布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简称“国十条”)为例,主要涉及到:首先,利用法律法规手段,严格依法监督管理。对恶意排放、造成重大污染危害的企业和个人追究刑事责任,通过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建立起自我约束机制。其次,发挥市场机制调节作用。通过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等措施,建立起激励与约束并举的节能减排市场机制。第三,严格控制“两高”(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增产能,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大力压缩过剩产能,通过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可见,国家提倡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社会治理的方法,通过影响企业和个人的生产经营行为治理雾霾。而在《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130条法规中,涉及到“法律责任”的有40条,所占比重达31%;涉及到“共同防治”,即“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区域联动、单位施治、全民参与、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的35条,所占比重达27%。北京市以法律和行政手段治理雾霾的规定合计占到一半以上的事实表明,雾霾的产生和治理的背后是利益关系的调整和社会关系的再造。至于《北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试行)》的主要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提醒措施(比如中小学、幼儿园停课)、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比如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比如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和建筑拆除施工)几乎全部都是涉及公共管理的内容。而“提醒”、“建议性”和“强制性”这样的措辞本身,就表明治理雾霾这样坏的社会自然物与其说是改造人与自然的关系,不如说是改造人与人的社会关系。

最能引起哲人深思的往往是被熟视无睹的身边事,社会自然就是这样的事,是于光远最先发现它、关注它、研究它、利用它。于光远是一位大学问家,耄耋之年他还想组织编写一部《社会的自然大辞典》并为此做了长期的准备[18],但最终未能如愿。于光远更是一位大实践家,一位终生践行自己信仰和观点的行动者。他力挺应用社会科学研究,倡导研究如何运用意志来达到自已目的的科学。作为经济学家,他曾建议搞基础经济科学的力量占百分之五,最多百分之十就够了,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力量应该去搞应用的经济技术。作为哲学家,他指出“自然辩证法工作可以有两条路子,只把天然的自然作为研究对象,或者只是附带研究一点社会的自然,但并不把它当作主要对象之一去研究是一条路子。同时把天然的自然和社会的自然视作自然辩证法的研究对象,而且特别注意去研究社会的自然是又一条路子。”[3]19勿庸置疑,中国的自然辩证法工作者应该沿着于光远开创的第二条道路坚定不移地走下去。

 

参考文献

[1] 芃子,任桑桑.于光远:一部打开的“百科全书”[N].光明日报,2013-01-1713.

[2] 于光远.关于“我国的一个哲学学派”[J].自然辩证法研究,20042.

[3] 于光远.一个哲学学派正在中国兴起[M].南昌:江西科学技术出版社,1996.

[4] 于光远.当代哲学界的一个学派[J].自然辩证法研究,19903):60.

[5] 于光远.一个哲学学派正在中国兴起[J].自然辩证法研究,19926):54.

[6]龚育之.从一部书读一部史[J].自然辩证法研究,19977):55.

[7]于光远.自然[J].自然辩证法研究,199110.

[8]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9]Уваров М.С.Третья природа: размышления о культуре и цивилизации[M].СПб.:Изд-во С.-Петерб. ун-та, 2012:5.

[10] Smith, N. Uneven Development: Nature Capital and the Production of Space [M].Oxford: Blackwell,1984:1.

[11] Castree,N., Braun,B. Social Nature: Theory, Practice and Politics[M]. Oxford: Blackwell, 2001:10-15.

[12] 曾国屏.产业实践——社会自然的生成[J].自然辩证法研究,20077):8.

[13] 于光远.关于社会主义经济的几个理论问题(续)[J].经济研究,19811.

[14] 张航. PM2.5污染源三成来自京外[N].北京晚报,2014-04-154.

[15] 万长松.论社会自然[J].自然辩证法研究,20086):2.

[16] 于光远.关于生产力的新概念[J].太平洋学报,20111):4.

[17] 于光远.基础的经济科学与应用经济技术[J].财经问题研究,19814):9.

[18] 于光远.对自然辩证法研究会的希望[J].自然辩证法研究,20042):24.

Study on Yu Guang-yuan's Thoughts for Social Nature

——Concurrently Discuss the Producing and Governance of Fog and Haze

WAN Chang-song

(School of Humanities and Law, Yanshan University, Qinhuangdao 066004, China)

Abstract: Yu Guang-yuan is the pioneer and founder of dialectics of nature in China. The social nature proposed by Yu Guang-yuan is not only the research object and logical basis of dialectics of nature, but also the core idea and the historical starting point of school of dialectics of nature. The social nature is the nature associated with human industrial practice, human production and life, social law working. Humans produce the good social nature, at the same time also inevitably produce the bad social nature.The producing and governance of fog and haze have once again proven Yu Guang-yuan's vision. The workers of dialectics of nature must study social nature in order to service for the country.

Key words: Yu Guang-yuan; school of dialectics of nature;natural nature; social nature; industrial pract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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