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兰特空间 Plant Space分享 http://blog.sciencenet.cn/u/龙双畏

博文

迫切需将政府官员办事不力行为的处罚法律化

已有 5219 次阅读 2008-9-26 10:38 |个人分类:一家之言| 刑事责任, 处理, 行政问责, 制度化, 法律化

 

——行政问责制度化、法律化

(龙双畏/2008.9.23

本想写一篇关于刑法与三鹿奶粉事件的博文,后来看到冯晓明先生已经写了类似的文章,也就没有必要重复同样的工作了,且做一些补充吧。

对生产、经营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商家及行为的相关责任和处罚,《食品安全法》(2008 草案)第37条和第79条及刑法141143144条做了明确的规定,很好的约束了商家的行为。对商家的惩罚依法执行,无需我辈多心。

我们看刑法第229条:

第二百二十九条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可以看出法律对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也有明确的规定,但我不知道三鹿配方奶粉的科技部二等奖是不是弄虚作假来的,不知道三鹿奶粉生产销售合格证的是真的还是弄虚作假来的,谁出具了这样的证明呢?这条法律为什么只约束中介人员,政府人员也做同样的事情,但可以逃脱法律的制裁吗,因此强烈建议去掉“中介组织的”五个字,这样更能体现刑法约束范围的广泛性和普遍性。

再看397条:

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渎职犯罪有如下构成特征:?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二)本类犯罪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根据刑法的规定,本类罪中的多数犯罪都必须具有严重情节或者造成严重后果,否则,不能以犯罪论处。?

  (三)本类犯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有个别犯罪的主体也可以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四)本类犯罪在主观方面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反观每一起重大责任事故,都存在着渎职犯罪的特征,都具有严重情节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政府官员覆行职务过程中,最为直接的就是玩忽职守,在表现形式上,既可以有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涉及到具体公务就是在监管上表现的放任,不作为,或不正确作为,或不完全作为。

接着看第232条和第233条: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法律对“故意杀人”和“过失杀人”是这样解释的:故意杀人罪是对死亡的结果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过失致人死亡罪责对结果的发生持否定的态度。

一项产品进入市场,须经过相关部门的检验和允许这道关卡,三聚氰胺奶粉流入市场,导致人民生命财产受到损失,是相关部门故意还是过失,我想应该是过失,属于不作为,但由于过失致人死亡的,就应当按照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当然个人觉得上面说法有些牵强,但纵观刑法,没有找到其它能够约束政府公务人员办事不力行为的条款。个人觉得这是个缺陷,应当将政府官员的办事不力、不作为的行为处罚明细化,用法律来约束公务员的行为,而不能仅仅以“制度”或“规定”来约束,因为行政处罚或党纪处分存在明显的缺陷,仅仅这些是难服民心的!(http://news.163.com/08/0923/01/4MG7EC9A0001124J_4.html

作为政府公务人员,尤其是高级官员,人民赋予他强大的权利,当具有强烈的责任感和社会使命感,这种责任感和社会使命感也绝不能仅仅依赖于官员的道德和良心,而需接受社会舆论的监督以及法律的约束,因为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导致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受到损失。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参考:

1、新华网:刘宁:行政问责止于免职吗http://news.sina.com.cn/pl/2008-09-23/090016339305.shtml

2、东方网:行政问责制度尚需完善http://news.163.com/08/0923/01/4MG7EC9A0001124J_4.html

3、东方网:汪长纬,行政问责要"罚当其罪http://news.eastday.com/eastday/node127047/node127048/node127092/node127111/node127113/u1a2480012.html

4、科学网:冯晓明,读食品安全法和刑法-对三聚氰胺奶粉的再思考http://www.sciencenet.cn/blog/user_content.aspx?id=39906



https://blog.sciencenet.cn/blog-41267-40400.html

上一篇:雷电与狂风之后,期盼一场大雨
下一篇:令人担忧的国家公务员考试热
收藏 IP: .*| 热度|

2 李小文 刘玉平

发表评论 评论 (2 个评论)

数据加载中...
扫一扫,分享此博文

Archiver|手机版|科学网 ( 京ICP备07017567号-12 )

GMT+8, 2024-5-17 19:04

Powered by ScienceNet.cn

Copyright © 2007- 中国科学报社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