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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治理院士行为不端-----转载至新浪博客

已有 4238 次阅读 2009-8-8 22:47 |个人分类:未分类|系统分类:观点评述| 院士, 行为不端

院士行为不端、情节严重者可被撤销院士称号。中国工程院近日对内部发文,要求加强学术道德约束。这份名为《进一步加强中国工程院和工程科技界的科学道德建设》的文件指出,“院士如有违反科学道德行为准则的情况发生,工程院学术道德委员会将组织调查处理。情节严重者,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报主席团批准后,在全院范围内通报批评或向社会公布,直至撤销其院士称号”。(8月7日《新京报》)

不清楚中国工程院再次内部发文的用意何在。因为关于科学道德建设,中国工程院早在11年前与8年前,就颁布了《科学道德行为准则》以及《科学道德行为准则自律规定》,十分详细地对工程院院士提出要求,明确“一经发现,工程院在查实后将根据其错误程度,按章做出相应的处理,直到撤销其院士称号”。

1998年5月,中国工程院制订《中国工程院院士科学道德行为准则》。准则规定,院士在从事工程科学技术活动和研究工作中,凡系在前人和他人工作基础上进行,或引用了前人和他人成果的,在发表自己的工作成果时,应如实予以说明。院士发表与他人合作完成的科学技术成果(指研究论文、报告、著作、报奖等)时,应根据本本人在工作中所起的具体作用,实事求是地确定署名和排名;不得以任何借口要求或暗示在本人未参与的科技成果中署名。

2001年12月,中国工程院在科学道德行为准则基础之上,再次制订《中国工程院院士科学道德行为准则自律规定》,规定总则指出,院士不得做出有损于院士及中国工程院形象的行为。一经发现,工程院在查实后将根据其错误程度,按章做出相应的处理,直到撤销其院士称号。在“尊重别人劳动成果”这一项,要求院士对其助手、学生或他人所发表的成果(包括论著、专利、奖励、报告等等)中给予过启发和指导,并能为该成果负责的,可以署名。署名排序应根据院士所起的实际作用来确定;不得自行要求或应别人的要求在未参与工作的成果上署名;坚决抵制和揭发批判学术上的剽窃、欺诈行为。

自《行为准则》与《自律规定》发布以来,尚没有一名院士被撤销院士称号。是所有院士都严格遵守行为准则和自律规定,没有学术不端,或者说学术不端的情节没有严重到可以撤销称号的程度吗?似乎不然。去年年底,浙江大学一中国工程院院士课题组论文曝出论文造假案,院士本人署名的论文,被查证造假,校方和院士本身声称院士本人对论文“不知情”,只是“疏于管理”。但是,根据中国工程院的《行为规则》和《自律规定》,院士只有在“给予过启发和指导,并能为该成果负责的成果中署名”,“不得自行要求或应别人的要求在未参与工作的成果上署名”,在自己“不知情”的论文中接连署名,而且成为课题组中的潜规则,这难道不是严重的不端行为吗?据媒体报道,中国工程院曾介入调查,但是,不见调查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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