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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决抵制在国际大都市上海进行方言幼儿教育!

已有 11101 次阅读 2013-5-28 14:05 |个人分类:随便说说|系统分类:观点评述| 幼儿教育, 大都市

上海市教委近日表示,上海将在幼儿园积极试点方言教育。这一方案预谋已久,早就在上海市人代会上多次提出来过。原以为这是个别狭隘的人士个人一孔之见,说说也无妨,没有想到正在一步步变为现实。

所有持正确历史观、文化观的新老上海人必须联合起来,坚决抵制这一逆历史潮流而动的愚蠢行为。上海,作为中国首屈一指的国际化大都市,在21世纪的今天仍保留着这种保守落后的思维,甚至不及秦始皇时代统治阶级的认识,确实令人十分惊讶。我是2004年春天第一次来到上海这座城市,回首近十年来的上海变化,是一个上海不断变得对外地人、外来文化更具包容性的发展过程,是一个不断剔除排外情绪,人民逐步和谐共处的过程。在这种大好局面下,有人蠢蠢欲动,利用自己狭隘的失落的地域情绪,人为造成地域交流障碍,违背社会发展规律,其心可诛。

此种先例一开,将打开潘多拉盒子,新中国几十年的普通话推广工作成效将功亏一篑。除上海话外,中国有更多的方言有足够的理由被重新带到课堂中来。在满足个别人士狭隘心理时,将剥夺多少落后地区儿童平等教育和今后平等发展的机会?在笔者工作单位同济大学,校园里随处可见“学好用好普通话,人人有责”的标语,同“爱护花草树木”一样,被写在金属板上,竖立在路旁。这些标语提示我们,国家和地域的发展,人民的幸福,依赖共同的语言交流,以及其承载的共同梦想。现在的学生可能不理解这些标语的含义,如果他们知道,还在十年前,校园课堂还有老师在用上海话侃侃而谈,外地学生面面相觑,还有在外地学生买东西时因为说普通话而受歧视等现象时,他们就会理解为什么普通话推广工作这么困难,而又这么重要。

如果有遗老们觉得方言很美,有存在的必要,完全可以在家庭教育,或教育部门组织第二课堂,满足这些人对类似缠足行为特殊癖好的心理。而将方言教育正式引入课堂,针对全体学生,笔者认为这是政府和教育部门的失职,是对幼儿权利的侵害,是一种违法行为。

我和很多新上海人一样,远离家乡,定居上海,是因为上海提供给我们发展的机会,上海具有宽广的胸怀。我也希望能给我们的孩子最好的教育,并在未来告诉他们:你是一个中国人,也是一个上海人。但我不希望从他那里得到一个上海话的回答,因为那不是他的母语!

坚决抵制在国际大都市进行方言幼儿教育!

 

 

推广普通话的法律依据(摘自百度百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 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条规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三条规定:“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第四条规定:“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国家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第五条规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十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 第十一条规定:“汉语文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第十二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播音用语。”第十三条规定:“提倡公共服务行业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第十四条规定:“广播、电影、电视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第十八条规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 《汉语拼音方案》作为拼写和注音工具。初等教育应当进行汉语拼音教学。”第十九条规定:“凡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岗位,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说普通话的能力。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对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分别情况进行培训。”第二十条规定:“对外汉语教学应当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 ( 班级 ) 和其他教育机构,有条件的应当采用少数民族文字的课本,并用少数民族语言讲课;根据情况从小学低年级或者高年级起开设汉语文课程,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第四十九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教育和鼓励各民族的干部互相学习语言文字。汉族干部要学习当地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干部在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也要学习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二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六条规定:“学校应当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以用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在教育教学和各种活动中,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师范院校的教育教学和各种活动应当使用普通话。”

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第六条规定:“扫除文盲教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幼儿园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民族乡的中小学可以使用当地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同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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