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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文

道德调节(译)

已有 5643 次阅读 2015-4-25 19:34 |个人分类:技术哲学|系统分类:论文交流

编者按:反思技术工具论一直是当代技术哲学领域中重要的主题。《道德调节》、《超越道德调节》与《突破边界》等三篇文章集中呈现了新生代技术哲学家反思技术工具论的最新成果。《道德调节》与《超越道德调节》选自荷兰学者维贝克的《将技术道德化:物之道德的理解与设计》(2011)的第三章和第七章,前者剖析技术工具论的局限以及技术作为具有道德调节作用的哲学基础;后者集中阐述了技术所具有的道德调节作用的两种新的关系形式——赛博格关系与复合关系——以及可能存在的道德问题。《突破边界》是澳大利亚学者萨杰德•索坦扎德的关于此书的评论文章,他敏锐地看到了并认可了维贝克从超人类主义的角度展开反工具论思考的努力。从维贝克的文章中,我们能够感受到欧洲学者极力从技术作为道德调节主体这一角度反思技术工具论所做出的努力,另外借鉴他的观点有助于国内学界破除技术哲学领域内的双重二元论的限制:一是破除讨论技术与道德关系问题中存在的二元论的思维方式——“善与恶”或“天使与魔鬼”(比喻式的表达)——的限制;二是避免技术哲学继工程主义/人文主义二元论之后陷入新的先验/经验二元的可能性。

 

                        道德调节

闫宏秀

(上海交通大学科学史与科学文化研究院,上海,200240

【摘要】在对各种技术道德研究路径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展开对技术是否可以作为道德行动者的审视,并从道德调节入手,以对构成道德能动性的两个必要条件——意向性和自由——的非人文主义分析为基础,重新思考伦理学中物的地位,借助于阐述物在道义论、目的论、美德论伦理学中的作用来创建认真对待技术道德相关性所需要的空间。即通过道德调节来有效构建通向将技术道德化的理论途径。

【关键词】技术物道德物性调节

 

在此,如上述所讨论的那样,各种技术道德的研究路径都有其功效。所有的作者都认为技术因其对社会有道德方面的作用而认为其有道德意蕴。技术促成行为塑形、信息决策、甚至自我决定,一些信息技术就已经如斯;在所有的案例中,技术的影响都可以用道德的术语来进行评估。然而,似乎还有一些解读“道德相关作用”的路径。(morally relevant impact

道德工具论

最初和最低端的选择是将技术视为道德工具。温纳(Winner)的桥、拉图尔(Latour)的减速带和闭门器、以及汉斯·阿特胡斯Hans Achterhuis)的十字转门均是技术产生道德效应的实例,且这种道德效应正是人类借助技术力图达到的。从技术工具论的路径来看,这些人工物为人类提供了实现其道德目的的手段,如:种族隔离、交通安全、灵活关门、乘客上车[1]paying passengers on train)。

然而,这种路径太肤浅,进而不能正确处理技术复杂的道德作用。并且可以确定的是,事实上,这些作者中的任何一位都不是将技术仅仅视为是实现人类道德意向的中性手段。譬如,温纳在关于番茄收割机的论述中,指出技术有意想不到的(unintended)后果。拉图尔很快发现减速带并未能提升当地轮滑者的安全性,反而是降低地了轮滑者的安全性,自动闭门器也包含了一些不礼貌的或曰粗鲁的行为,如在关门时撞到人脸、以及致使老年人开门困难。虽然技术可以作为道德工具发挥着促使人类产生某些特定道德效应的作用,但技术并非仅仅如此,其效力远超越此。

技术行为从来都是不可完全预测的,爱德华·特纳(Edward Tenner在其《技术的报复》(1996)一书中对此进行了栩栩如生的阐述。道德工具论是一个极其贫乏的观点,以至于其不足以解释技术的道德相关性(the moral relevance of technology)。技术以不可以预见的方式与人类联系在一起,并在这种联系中,技术能带来意料之外的相关道德影响。产科超声就是一个很好案例:该技术在其设计时并非是用于构成新的道德实践,但该技术却积极地提出道德问题,并构建解决这些问题的框架。

 

技术作为道德行动者[2]agent

这意味着我们应该走向相反的方向,并将技术视为道德行动者吗?我们应该开始承认技术能道德地行动的事实吗?这是卢恰诺·弗洛里迪(Luciano Florid)和桑德斯(J.W.Sanders)所捍卫的观点。从他们所描述的抽象概念等级来看,当一个实体能引发善或恶的时候,它就一个道德行动者。该路径允许他们形成如下结论,即人工主体因为其通过产生能被进行道德评估的效应而“进行”恶或善,进而能被视为合格的道德行动者。该路径非常有趣和有意义,但不幸的是,该路径只适用于部分技术。依据弗洛里迪和桑德斯的相互作用性、自主性和适应性标准,并非所有的有道德相关性的技术都具有行动者的资格。譬如,超声波成像就不符合自主性的标准,但其有着超越人类设计初衷的道德影响。

布鲁诺·拉图尔的立场也赋予技术以能动性,但拉图尔是以一种截然不同的方式赋予的。可以说,当弗洛里迪和桑德斯聚焦于人工(artificial能动性时,拉图尔关注的是更广义的人工(artifactual能动性。在拉图尔的对称式研究路径中,人和非人(nonhuman)都是行动者,且非人的行动者也能通过促进塑形道德行动而彰显道德性。然而,如上所述,从拉图尔的视域来看,(赋予技术“自身”以道德能动性是不适当的,犹如“能动性”是技术的某种固有属性一样。拉图尔主张非人也能是行动者,且在技术中有道德的观点需要在他的行动者网络理论中才能得意解读,在行动者网络理论中,所有的实体都被在关联中进行诠释。从这个视角来看,技术自身不具有道德能动性,而是,当人类使用技术时,能产生道德能动性的不仅仅是人类,而且也是与非人的元素的混合。与弗洛里迪和桑德斯的立场相反,在拉图尔这里,技术仅仅在其他行动者的关联中才“有”能动性和道德。

道德调节

事实上,在关于技术道德相关性的研究中,拉图尔的路径处于第三位。与其说是道德工具或道德行动者,倒不如说是拉图尔的工作使得将技术视为道德调节者成为可能。这种立场未将技术在道德行动和决定中的道德作用彻底还原为人类意图,而是对此种作用予以了正确的对待。与此同时,它也规避了将道德视为技术自身的固有属性的观点。如第一章所言,技术通过调节人类的经验和实践来调节道德决定和行动。技术帮助我们提出道德问题,帮助我们寻求这些问题的解决之道,并以某种方式导引我们的行动。

“调节者”这个概念既表达了技术的道德主动作用,也表达了这种道德作用的关联性特征:他们调节,而非是某种中性的“媒介物”,但调节者仅在一种语境中才能有效,在这种语境中,他们调节。以道德调节的观点,可以最有效地诠释拉图尔的减速带和温纳的低悬天桥的道德相关性。将它们理解为旨在实现种族主义者的企图或者城市规划者的安全抱负的道德工具都显得不足,因为这并未认识到这些人工物所发挥的“没有意识到的”作用。将它们解读为道德行动者将不能理解道德行动,至少在其“自身”成为道德行动者意义上是如此。仅当在他们发挥道德作用的语境中才可以理解。有时,这些作用与其设计者的意向相一致,有时却并非如此。无论如何,技术的道德作用在其用户的关联中产生,并在此中发挥功能。

伯格曼的技术道德意蕴路径是对道德调节的一个有趣补充。他借助聚焦于将技术视为为美好生活提供物质方面的背景而将此研究从行动指向的伦理学拓宽到经典伦理学中的美好生活问题。在伯格曼的路径中,发现技术的道德作用不是体现在其对人类行动塑形的促进过程之中,而是在技术如何有助于经典的“如何活”这个问题的解答之中。伯格曼关于音响和乐器之差异的案例研究并不是围绕与这两者相关的不同操作行为而展开,而是围绕它们对一种生活方式的塑形而展开的。

我们可以通过将技术视为道德的调节者,而将后现象学的技术调节路径引入伦理学的领域之中。如我们在关于产前超声的研究中所看到的那样,使用中的技术在其用户和其世界之间建立了一种联系。超声波成像在准父母和未出生的孩子之间形成了一种特殊的联系形式,在这种联系形式中,父母和孩子以特殊的方式与具体的道德任务、责任和相关性相联。同样,大规模的技术调节道德行动和决定;譬如,能源生产系统促进了一种生活方式的形成,使得使用大量的能源变得越来越正常和必要,并且这样一来,它们塑型着我们该如何处理与应对环境问题的道德决定。

可以确定的是,将技术视为道德调节者并不意味着我们需要抛弃拉图尔的非人能动性思想。事实上,道德调节的概念意味着一种技术能动性。道德调节包含人与非人这两者之间的一种错综复杂的关联,且源自此关联的“被调节的能动性”也因此而是一种杂交,而非是一种“简单的非人”特质。当技术被使用时,道德决定并非是由人类自动做出的,也不是技术强迫人去做出具体的决定的。而是,道德能动性被分散到了人与非人之中;道德行动和决定是人——技术关联的产物。

我使用道德调节的概念的方式与劳伦斯·马格尼尼(Lorenzo Magnani)在其《技术世界中的道德》(Morality in a Technological World2007)一书中的使用方式不同。马格尼尼展示了一种道德和技术研究路径,该路径与本书的路径相一致,但却得出不同的结论。因为马格尼尼的路径始于认知科学的视角而非现象学的视角,该路径不能顾及技术调节的诠释学的和实用主义的维度,而对于技术调节的阐述来说,技术调节的诠释学的和实用主义的维度是非常重要的。对于马格尼尼来说,道德调节者调节着道德观念。(在马格尼尼看来,“道德调节者……是有生命的和无生命的实体和过程(它们自身已经具有道德价值),这些实体和过程将新的价值赋予人类、非人类,甚至还有诸如未来的人和动物之类的‘非物’(non-things)。”尽管马格尼尼对拉图尔的工作表示赞同(参见,25-26),但他没有注意到拉图尔的行动者网络理论与他的认知路径截然不同。马格尼尼将知识作为伦理学和道德调节的最原始变量,与拉图尔将实践、相互作用和物质性作为伦理学和道德调节的最原始变量相去甚远。

对于拉图尔,以及采用其研究工作的后现象学路径说,认知路径将拥有知识的(主观)心灵与该知识所指涉的(客观)世界过多严格地区分开来。本书中将遵循后现象学的路径,道德不应以“道德地做的认知模板”(templates of moral doing)的观点来进行解读(马格尼尼 2007187-93),而是以在世方式的观点来解读,在世方式既有认知的面向,也有非认知的面向,且其以超越认知的方式被技术地调节着。在我的后现象学路径中,技术调节关注行动和知觉,而非认知;且技术调节不仅是关于道德观念的被调节特征,而且也大部分是关于基于我们所做出的道德决定的行动、知觉和解释的技术调节。

道德调节的概念对于伦理学理论中的物之地位的解读有着重要的意义。如我在导言中所示的那样,在主流的伦理学理论中,除了作为为人类行动带来便利的不具有话语权的、中性的工具维度方面的物之外,“物”是再也没有了一席之地的。既然我们现在已经发现技术积极主动地帮助人类塑形道德行为和决定,那么,我们就需要将这种极为简化的路径予以延伸与扩展。将技术的调节作用视为道德能动性的一种形式,或者视为道德能动性分布式特征的一个要素会更好一些。

我将以两种方式重新思考伦理学理论中的物的地位。首先,我将为这两个标准提供“非人本主义者”(nonhumanist)的分析,而这两个标准常常被视为道德能动性的必要条件。如果一个实体能对其行动承受道德责任,并具有道德层面的责任,它需要至少满足如下两个标准:(1意向性intentionality,即形成意向的能力)和(2)实现其意向的自由freedom),如果一个实体满足了上述两个标准,那么,这个实体就能被称为是一个道德行动者。我将沿着后现象学的路径重新解释这两个标准,同时,通过这样的方式,它们与非人本主义的实体直接相关。第二,我将考察主流伦理学路径能认真对待技术之道德面向的可能性。我将借助于阐述物在道义论、目的论、美德论伦理学中的作用来创建认真对待技术道德相关性所需要的空间。

技术意向性

道德能动性(拥有意向)的第一个标准对于企图捍卫技术道德能动性的某些形式的人直接产生了一个严重的问题。当没有意向性的能动性是不可以思议的时候,主张人工物有意向就似乎是荒谬的。然而,关于意向性概念的进一步审视意味着与人工物究竟“做”了什么有关,这一切使得清晰表述“技术意向性”的形成成为可能。

事实上,意向性的概念在哲学领域中有双重的意义。在伦理学理论中,意向性主要是表达形成意向的能力。然而,在现象学理论中,意向性的概念指人类对准现实的指向性。在现象学传统中,意向性是理解人与其世界关系的核心概念。此概念不是将人与世界割裂开来,而是将人与世界之间的密不可分的关联予以呈现。因为人类经验的意向性结构,所以,对人类的理解永远都不能脱离其生存的现实。人类不能纯粹地“思考”但他们一直在思考某物;人类不能纯粹地“看见”但他们总是在看见某物;人类不能简单地感知但他们一直在“感知”某物。但人类体验某物时,人类不得不指向构成其世界的实体。相反,这对讨论“自在世界”(the world in itself)来说,没有太大的意义。正如人类仅能通过其与现实的关系才能得以理解一样,现实也只能通过人与其的关系才能得以理解。显然,“自在世界”是不可能抵达的,因为力图对自在世界的每一次掌握都使得自在世界变成了“我们的世界”(world for us),犹如以我们特有的方式去理解和遭遇它一样。

在关于“人为道德能动性”(artifactual moral agency)可能性的这种探讨中,意向性概念的这两种意义在互相增强。毕竟,若没有指向现实、没有将意向诠释为为了在意向中的行动,那么,形成以一种特定的方式行动意向的能力就不能存在。事实上,意向性的这两种意义是相互关联的,这种关联类似于我第一章所描述的技术调节的两个维度之间的关系一样。与人类的行动和实践相关的“实践”的维度,若没有“解释学”的维度,它就不能存在,解释学的维度与人类的知觉和诠释相关,反之亦然。(形成行动的意向需要对行动所发生的世界之体验和诠释。

从技术调节的视角来看,意向性的两种形式没有它们初看起来那样与技术物格格不入。至于这个概念的现象学解释:伊德的工作揭示了作为现象学传统之核心的人与世界的关系常常具有技术的特征。我们与世界的很多关联——从通过眼镜看世界到通过温度计来解读温度、从开车到通过电话交谈、从倾听空调的声音到做核磁共振成像检测,都是“通过”技术或者有技术作为背景的情境下发生的。伊德指出:意向性能通过技术物而展开,意向性可指向人工物,并且意向性甚至可以以人工物为背景。

除了人际关系指向人工物以外,在大多数的情况下,人的意向性是被技术装置调节的。人类不是直接体验世界,而是通过一种调节技术来体验的,这种技术促进着人与世界之关系的形成。双筒望远镜、温度计以及空调都在或通过来获得新的评估现实的方法或通过为体验创建新语境的方法来帮助人类形成新的体验。这些被调节体验的并非全部是“人”。人类如果没这些调节装置就不可能有这些体验。这意味着:有一种意向性的样式在此中发挥作用,这种意向性的样式是人与技术均有。反过来,这也意味着在诸如此类的“杂交”样式的意向性中,技术确实“有”意向性——意向性被分配给了人与非人的实体,且技术“有”非人的要素。在这种“杂交意向性”中,相关的技术和使用技术的人同样具有意向性。

意向性概念的第二个意义的伦理学意蕴与第一个紧密相关。毕竟,以某种方式行动的意向一直是通过行动者与现实之间的关联来获得内涵的。再者,这些关联有两个方向;一个是实用主义的,一个是解释学的。技术因其脚本(script)唤起了既定的行为,因其能有助于对构成判断行为的基石之现实的感知与解释,而能促进行动。在荷兰,就有一个实用主义方向的实例,即在没有主干道的十字路口做实验。十字路口的脚本意在让司机非常仔细地驾驶进而能让来自右边的车辆先行(弗里斯兰省Fryslân Province2005)。第一章所提到的乳腺癌的基因诊断检测是解释学方向的一个很好例证。诸如此类能预判人类罹患此类癌症可能性的检测将健康的人转换为潜在的病人,将先天性的缺陷变为可预防性的缺陷:你可在现在通过进行双乳切除术,而使你在未来可不罹患乳腺癌。在此处,技术为身体的解释提供了帮助;技术构建了选择的环境,同时也为所做出的选择提供了出路。

在所有这些案例中,技术在道德上都是积极主动的。它们促进着人类行动、解释和决定的形成,如果没有技术,这一切将是截然不同的。可以确定的是,人工物因其不能蓄意地做某事,所以,其不像人一样有意向性。但是,它们缺乏意识并不能消除人工物能够“有”的事实。从拉丁文来看,intendere一词,意向性意味着“指向”、“指向某个过程”“指向某个心灵”。人工物的意向性在其对人类行动和体验的指向中被发现。因此,技术调节被视为意向性的一种特殊的、物质性的形式。

不过,还有另一个要素常常与意向性相关,它就是技术似乎是遗忘(miss):构成意向性的能力可被视为原初的自发的。从“发源”或“源自”(being originated by)的字面意思来看,行动者拥有意向性。然而,上述争论在这里也适用。即使人工物因缺乏意识,而显然不能完全依靠自己而构成意识,但它们的调节作用不能被完全还原为设计者和用户的意向。如果能如斯还原,那么,人工物的意向性将仅仅是约翰·塞尔(John Searle)所说的“衍生意向性”(derived intentionality)的一个变量而已(塞尔,1983),是完全可以还原为人类的意向性。然而,如我们经常所已指出的那样,技术以人类从未预测或意欲的方式调节人类的行动和体验。

某些技术被使用的方式与设计者所设想的方式截然不同。第一批车时速仅仅为15公里,其最初是用于体育和医疗目的。以时速15公里的速度行进被视为创建了“稀薄空气”(thin air)的环境,这种环境被认为是对肺病患者的健康有利。仅当在汽车被视为一种长距离的运输工具之后,汽车才开始发挥出其目前在劳动与休闲中所发挥的作用(鲍黛,Baudet 1986)。在此案例中,意想不到的调节在特定的使用语境中发生了。当技术被有意地使用的时候,出其不意的调节也会出现。移动电话的介入已经带来了一种别样的约定处理方式,特别是年轻人,当一个人可以随时给另一个人打电话制定临时计划的时候,提前一晚制定计划的做法早已过时并也没有太多意义了。这种行为变化并非是移动电话设计的初衷,尽管使用电话的语境正是设计者所设想的。并且没有任何人能预见到节能灯泡的引入事实上导致人们使用了更多的能源。此类灯泡似乎常常被用在以前不点灯的地方,譬如花园里、或者大楼的前面,因此,其节约效果也就随之消失了。

于是,赋予人工物一种意向性的形式似乎是有道理的,虽然这种形式与人类的意向性截然不同。人工物的意向性“面向”若没有人的意向性支撑是不可能的;仅仅在人类与现实的关联中,人工物才能发挥调节作用,在这种调节中,其“有意识的”行为被发现。譬如,当准父母基于技术调节知识获悉孩子将患某种疾病的几率而面临堕胎的决定时,这个决定不是“纯粹地”由人做出的,但也不完全是由技术导致的。必须做出这种决定的这种特有场景和在此场景中做出决定的这种特有方法是由技术物共同塑形的。如果没有这些技术,那么,就将或者没有选择的场景,或者没有基于与此情景的不同关联而做出决定。做出道德决定是人与技术共同努力的结果。技术意向性是最终导致“复合行动者”意向性的一个要素,复合行动者是人和技术元素的杂交。

那么,严格地说,没有这样一种物是可以作为“技术意向性”;意向性一直是人与非人意向的杂交,或者,更确切地说,是与在人——技术——世界的关系中分布着人与非人的元素一起的“复合意向性”。不是从人类行动者中“衍生”出来的意向性,这种意向性在人和非人的关联中产生。鉴于上述理由,最好将其称为“杂交意向性”或者“复合意向性”。

技术与自由

与道德能动性相关的另一个必要条件是拥有自由。如果道德能动性需要行动者能对他或她的行动承担道德责任,这就需要行动者不仅要以特定的方式拥有行动的意向,而且他或她还要有意识到这种意向的自由。既然我们已经得出了人工物可以有某些形式的意向性,那么,我们能说它们有自由吗?

很明显,关于此问题的回答似乎是否定性的。再者,自由以拥有心灵为前提,而人工物没有心灵。技术不是像人那样的自由行动者。仅有的自由是能将所产生有意外的、出乎意料的后果归因为它们的“能力”,如同由于节能灯泡的使用而来的能耗增加一样。但是,从选择能力和与自身及自身偏好、需要与欲望有某种关联能力的意义上来看,这无疑不是自由。尽管如此,还是有很好的理由不将人工物赶出自由王国。

最为重要的是,尽管某物或某人若能用来解释其行动就显然需要自由,但是因为我们的日常生活已经完全被技术调节,所以这使得为道德能动性的自由制定确凿标准变得很难。在极端的康德伦理学理论中,或许有这样的标准,在极端的康德伦理学理论中,关于自由的解读是依据自律的,并在康德那里,道德主体需要保持免受外部影响但是一些其他的伦理学理论将道德能动性的情景特征和调节特征纳入其中。毕竟,人不是在真空中而是在真实的世界中做出道德决定,而真实世界不可避免地会影响他们并使得他们成其为人。技术调节现象是此中的一部分。技术在我们真正做出道德决定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人们开车有多快和撞到伤害他人的风险有多高常常受诸如此类事物的调节,如道路规划、车的马力、减速带以及测速照相机的有无。决定是否动手术常常受各种成像技术和验血的调节,上述技术以某种特定的方式构成身体,并组成特定的选择语境。

因此,道德能动性不需要完全的自律。对于一个能应对一个行动负责的主体来说,拥有自由的某些度就足够了。且并非所有的自由都被技术调节消除了,譬如堕胎和使驾车速度清晰。在这些案例中,人类的行为不是由技术决定的,而是技术人类一起共塑的,人类依然能够反省自己的行为,依然能够做出该如何做的决定。无论如何,我们在我们进行道德决策时,绝不能避开这些调节。在这些实践中,如果没有技术才参与,是否堕胎以及将车开多快的道德难题就将不会以同样的方式存在。诸如此类的难题,确切的说,是由技术形成的。对于技术的界定,不能远离我们的日常生活。从这方面来看,技术对道德决定的调节从来都不是完全“自由的”。相当于技术并非是人类独有而言,技术自由的概念是以一种独立自主的形式为先决条件的。

该结论将以两种截而不同的方式予以阐述。第一种是调节与道德根本就没有任何关系。如果道德行动者需要自由、技术调节限制甚或摧毁了人类自由,那么就只有非技术调节的场景才为道德留下空间。于是,技术诱发的人类行为有一种非道德的特征。不是自由意志的产物但却是由技术诱发的行动不能被描述为“道德的”。不过,该观点不能帮助我们进一步推进我们的研究。对技术道德调节决定有道德属性的否认是将婴儿与洗澡水一起倒掉了,因为它阻碍了我们将根据超声波成像而在做出关于尚未出生的生命的决定中的不可否认的道德维度的概念化。

因此,对于在技术调节和伦理之间所存在显而易见的张力,需要有一种可替代的解决方案。不是将自由从技术影响中截取出来作为道德能动性必要条件,而是我们需要将自由重新解释为与是决定行动者的要素有关的一种能力。人类行动一直是发生一种难以驾驭的现实中的,鉴于此,绝对的自由是不可能达到的,仅当我们无视现实并因此而彻底放弃行动能力时。自由不是强迫和约束的缺乏;而是,存在的场所,人类在该场所中意识到自己的存在。人与其自身的存在有关,与物质文化共塑的方式有关,也正是在物质文化中产生了共塑。人类存在于物质环境中的特征创建了而非妨碍了多种样式的自由。自由展示给人类的可能性使得人类与其生存和束缚其环境关联在一起。

当然,对于自由的这种重新界定并非意味着我们需要将自由赋予技术物。然而,对技术物的重新界定可将技术物带回到自由王国之中,而不是将技术物彻底排除在自由王国之外。正如在人——技术的关联中,意向性似乎是被分配在人与非人之中一样,自由也是如斯。技术“自身”不可能是自由的,人类也是。技术是人与——技术关联的一个特征。一方面,技术通过物质环境来构成自由,在这种物质环境中,人类存在着并形成自己的样式。同时,另一方面,技术与人类形成关联,这种关联变成了自由居住的场所。技术调节给道德决定的做出创建了空间。正如意向性常常坐落于人与人工物的关联中一样,自由是一种杂交事务。在论述了伦理学理论中技术调节主体作用的第四章中,我将对与道德能动性和技术调节有关自由的概念进行更进一步的重新诠释。

 

参考文献:

1.Tenner,E.1996.Why Things Bite Back:Technology and the Revenge of Unintended Consequences.NewYork:Vintage Books.

2.Floridi,L.,and J.W.Sanders.2004.“On the Morality of Artificial Agents.”Minds and Machines 14(3):349-79.

3.Magnani,L. 2007.Morality in a Technological World:Knowledge as Duty.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4.Fryslân Province.2005.Shared Space-Room for Everyone:A New Vision for Public Spaces.Leeuwarden,Netherlands:Fryslân Province.

5.Searle,J.R.1983.Intentionality:An Essay in the Philosophy of Mind. 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6.Baudet,H.1986.Eenvertrouwde wereld:100jaarinnovatie in Nederland.Amsterdam:Bert Bakker.

7.Steg,L.1999.Verspildeenergie?Watdoen en laten Nederlanders voor het milieu.SCP Cahier 156.The Hague:Sociaal en CultureelPlanbureau.

8.Weegink,R.J. 1996.Basisonderzoek elektriciteisverbruik kleinverbruikers BEK’95.Arnhem,Netherlands:EnergieNed.

(注:摘要和关键词为译者所加。)

此文为本文所选主题中的第一篇,同期还有两篇,已发表在《洛阳师范学院学报》2015年第3期


 


[1]此处指通过十字转门这种技术物达到方便付费乘客通行的目的。

[2]此处的agent虽然有某种主动性、指向性的意思,但鉴于该书作者的一个重要思想来源是拉图尔,因此,将其译为行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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