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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系统及其基本规律 ——对科技体制改革理论基础的探讨

已有 5909 次阅读 2011-1-4 16:20 |个人分类:生活点滴|系统分类:论文交流

党的十四大确立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 作为整个社会体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的科技体制, 如何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一改革目标的总要求, 构建自身的框架结构,是一个迫切需要探讨的问题。
改革实践要求理论界回答的课题是:我们的科技体制改革建立在怎样的理论基础上?我们的改革性质是什么?譬如说, 我们的经济体制改革是建立在马克思唯物史观关于社会基本矛盾运动原理基础之上, 改革的性质是革除生产关系与上层建筑中阻碍生产力发展的一系列相互关联的环节和方面。那么, 我们的科技体制改革呢?进一步引伸的问题是:如何把握科技体制改革的目标?如何界定科技体制改革的内容?科技体制在整个社会体制中居于何种位置?换句话说,科技体制与经济、政治等体制之间是一种怎样的关系?等等。所有这些问题的回答都建立在我们对改革的对象——科技系统及其基本运动规律的正确认识基础之上。
本文在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指导下, 对科技系统的基本构成及其基本运动规律进行了系统剖析,其理论意义及实践价值将在本文最后的讨论中得以进一步明证。
1、科技系统及其基本构成
为了讨论的方便起见, 在此先给出科技系统的定义, 然后再加以剖视:所谓科技系统是指科技生产力、科技生产关系与科技上层建筑的辩证统一体。
有必要说明的是, 这一定义初看起来似乎是对唯物史观社会矛盾运动基本原理的机械套用。其实不然。因为, 科技技生产力、科技生产关系与科技上层建筑的存在并不是一个逻辑上(或一般原理)的主观推论, 而是一个客观事实。笔者在此只不过是对这一客观事实加以逻辑规定而己。
1)科技生产作为一种相对独立的生产形态的历史生成
唯物史观指出:人类通过生产劳动创造和发展了自身。推动人类史由野蛮时代迈向文明时代(有文字记载的历史时代)的生产, 在最初表现为两种类型:一是物质资料的生产(物质生产), 一是人类自身的生产(繁衍)。随着物质生产的进步和剩余劳动产品的积累, 人类在生产的劳动形式上发生了巨大的社会分工, 即体力劳动与脑力劳动的分工,从而引起了生产类型的进一步分化:除了前两类生产以外, 由脑力劳动者所主宰着的精神产品的生产(精神生产)开始以一种相对独立(之所以是相对独立的, 是因为它最终是由物质生产所决定的)的形态出现在人类生产劳动的历史舞台上。然而, 在工业文明的时代尚未降生之前, 人类精神生产多局限在哲学、古代艺术乃至神学体系中。科学虽然有了发展, 但极不发达, 并直接与神学(宗教)搅合在一起, 甚至受到宗教的无情奴役和剥夺;技术虽然有相当程度的发展, 但还主要以实用的、经验的形态出现, 并直接物化在物质产品中。这一状况表明:科学技术还未作为一种特殊的生产形态从哲学、神学体系中, 从实用的生产经验中挣脱出来,以获得相对独立的发展力量。在这一历史时代, 作为生产”的“科技生产”仅处于发生学意义上的胚胎阶段。
近代工业文明摧跨了神学对科学的奴役, 使科学这个新生儿挣脱了哲学母休的脐带, 使技术摆脱了经验形态的束缚, 开始以一种相对独立的姿态展示在人类生产劳动的历史舞台上。其社会表现乃是:工业文明创造了一种历史上罕见的新型社会群体——以“发现”和“发明”为职业的科学家与工程师队伍;不仅如此, 工业文明还创造了使这些职业群体从事“发现”与“发明”的各类物质条件——庞大精微的实验设备设施、浩如烟海的图书情报系统、分门别类而又高度综合的科研机构, 等等。由此开辟了一种具有相对独立意义的人类生产的新类型:在理论的逻辑划分上归属于精神生产范畴而在实践土又与物质生产结为一体的科学与技术产品的生产。这种生产的特征在于:从生产的劳动形式上看, 它主要属于脑力劳动, 因此可称为精神生产的一个特殊部分或特殊形态(区别于哲学、文学艺术生产等);但从物质生产的必要环节来看, 它又是一种特殊形态的物质生产力, 因而构成了近现代物质生产得以发展的精神动力或理论先导。
必须进一步指出的是, 在人类脑力劳动发生分工后得到孕育而又在工业文明的烈火中催生的科技生产, 并不是一种与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截然分立的自在客体, 相反, 它的客观独立性仅仅是相对的。换句话说, 它的独立地位乃是指它是一个由物质生产与精神生产的矛盾运动或它们的相互依存、相互作用所创生的亦此亦彼的“中介儿”。正是这种“中介儿”的地位才使得它与养育它的母体(物质生产与其它精神生产)具有极大的差别, 具有使自己成其为自己的内在依据。
科技生产作为一种相对独立的特殊生产形态,必然在人类历史发展的舞台上展示自己作为一种有机体系统的全面而丰富的内容:它的动力系统如何?它的社会关系结构如何?它的行为调节与控制系统如何?等等。这些问题便是本文所要追寻的科技生产力科技生产关系”、以及科技上层建筑”概念的本质。
2)科技生产力
在未给出“科技生产力”的准确定义之前, 笔者有必要指出, 作为科技系统之基础环节的“科技生产力”概念并不是从“科学技术是生产力”的视角立义的, 而是从科学技术自身的动力系统或科技生产作为一种持殊的生产形态, 它自身所具有的内在能力来立义的。换句话说, 这一概念的内涵不是为了揭示科学技术对物质生产的驱动作用, 而是旨在揭示科学技术自身发展的驱动力量。正是在此意义上, 笔者给出科技生产力的如下定义:科技生产力是指人们在认识和改造自然的过程中从事“发现”和“发明”活动的动力系统。它在种类上可以分为以“发现”为主旨的科学动力系统和以“发明”为主旨的技术动力系统。
由于篇幅所限, 笔者不可能对这两类动力系统给予详细的讨论。在此仅概略地指出二者的主要差异与联系:科学与技术都发萌于人类欲作自然之主的主体性活动和自觉意识,但两者在表现人类对自然的主体性方面却有着不同的侧重:科学的主旨在于以观念的形态重现自然的必然性或规律性, 这可称谓人对“自在之物”(恩格斯引用康德语)的“发现”;技术的主旨则在于探求将这种“发现”(真理性认识)转换为重组自然必然性的现实的或可能的途径、手段与方法等等; 重组自然必然性(如将摩擦生热与热生摩擦的机械能与热能相互转换的科学原理, 组合成动力机等等)的活动可称作创造“为我之物”(恩格斯语)的“发明”。前者重视理论的逻辑推导, 后者则偏重于实践的操作程序。在精神生产中, 前者更注重学术的或理论的价值, 后者更注重现实生活中的功利价值。科学发现构成技术发明的理论先导, 为技术发明提供真理性依据和发展方向, 而技术发明则构成科学发现的归缩和目的, 并为科学发现的真理性给予验证。二者的区别仅具有相对的意义, 不存在绝然的鸿沟, 并且, 所有上述差异都在物质生产的基础上得到现实的统一。
任何系统的动力在一定意义上都来自于这一系统内部诸因素的相互作用的结构。因此, 还有必要指出构成科技生产力系统的结构性因素。这些因素包括: 其一, 具有从事发现与发明活动能力与素质的科技劳动者。这是科技生产力的主体性力量;其二, 从事发现与发明活动的物质手段(如实验设备、仪器等)以及思想资料(如图书情报等),可统称为科技生产资料,这是科技生产力客体性力量。所有这些因素在分离的或静止的状态下只是可能意义上的科技生产力, 而现实的科技生产力则产生于他们之间的相互联结与作用的行为过程中。
3)科技生产关系
现实形态的科技生产力形成于科技生产力诸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构性结合, 而一旦科技生产力诸要素发生相互作用, 就势必结成一定的社会关系。由此我们便从科技生产的动力系统深进到科技生产关系范畴。
所谓科技生产关系是指科技生产力的主体系统如何结合起来并通过这种结合来占有和使用科技生产资料的种种社会关系。这一社会关系沿纵横两向展开, 具有下述构造:
在纵向上, 科技生产关系表现为科技生产资料的使用与占有形式, 如历史上已经出现过的科技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制、集团所有制以及国家所有制等等类型, 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 科技生产关系又表现为科技生产者以怎样的方式结合起来, 形成一种分工、合作的群体结构, 其组织形态是各类从事发现与发明的研究机构、组织等等。
在横向上, 科技生产关系展开为科技产品生产的总过程, 即科技产品的生产、科技产品的流通和科技产品的消费的连续运动过程。对于这一过程,笔者将另辟专题立论, 这里只作概括性说明:其一,一般而言, 科技产品的生产决定着科技产品的流通与消费。简单地说, 社会生产出什么样的科技产品, 也就只能流通和消费什么样的科技产品。其二,流通状况的优劣, 制约着科技产品的生产与消费。就对生产的制约性而言, 流通在本质上使科技产品取得社会的初步确认。流通的形式是否适应科技产品的生产, 流通渠道是否畅通, 都直接影响到科技产品能否及时而广泛地取得社会的承认, 从而制约着科技生产者的科研积极性。就对消费的制约性而言, 流通形式的优劣、流通渠道是否畅通, 直接影响着科技产品能否及时而有效地被消费者消化吸收, 并转化为现实形态的物质生产力。其三, 消费对生产与流通的调节作用与制约关系。科技产品在社会各需求层次上的消费, 调节和制约着科技产品的生产。这是因为, 消费在最终的结果上使科技产品获得社会的认定, 从而使科技生产者劳动的社会价值或经济价值得以实现。社会对科技产品的消费(消化吸收转化)水平越高, 就越能刺激科技产品的生产。否则, 则阻滞科技产品的生产。当代社会越来越将科学技术纳入物质生产力范畴, 其原因就在于此。另一方面, 消费也调节着流通。从流通的形式与渠道而言, 不同层次的消费创造着不同的流通形式与渠道, 并且流通环节将不断根据社会对科技产品消费需求的变动而调整。
在上述纵横两向的关系中, 科技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起着基础的决定作用, 它规定着科技生产总过程的社会性质。而科技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则又必须通过科技生产总过程的诸环节的连续运动才能不断地得以实现。
4)科技上层建筑
无论科技生产者采用何种方式结合起来, 并通过这种结合来占有和使用科技生产资料;无论科技生产总过程诸环节的关系发生何种变化, 它们都需要以社会或国家的形式从宏观上加以合理的组织、调节、控制和干预, 以使科技生产关系趋于合理状态, 并通过这种调控来维护科技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一当科技生产关系以国家形态(如政权、法制等)来表现自己的存在, 科技上层建筑也就历史性地诞生了。
所谓科技上层建筑是指国家为实现对科技生产活动的组织、调节、控制和干预而建立的各类行政权力机关、管理组织, 以及各项政策法律和制度的总和。从构成上, 我们可以将上述行政权力机关、管理组织称作硬件的或物态的宏观调控系统, 将政策、法律和制度称作软件的或观念的宏观调控系统。这两类调控系统相互作用、相互依存;前者是后者产生或建立并保证其得以实施的手段和前提, 
后者反过来规范前者的行为方向、行为方式和方法。
科技上层建筑的宏观调控功能, 在科学技术高速发展的当代社会表现得极为突出。从一定意义上讲, 宏观调控是否得当, 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科技发展的兴衰存亡。
 
2、科技系统的基本规律
 
在上述讨论中, 我们仅仅阐述了科技系统的基本构成要素, 这是不够的。逻辑的走向要求我们还必须深进到科技系统构成要素的相互关系中, 通过揭示科技系统的内在矛盾运动, 来揭示它自身作为科技生产力、科技生产关系与科技上层建筑辩证统一体的全部而丰富的内容。在此,我们给出科技系统的基本结构框图, 然后再加以讨论:
         
 
 
   
科技系统的结构框图
 
上图的基本构造呈现这样几种基本关系:
沿横向看, 科技系统的三个层而分别于社会经济系统的三个层面构成三对矛盾关系,既科技生产力与物质生产力的矛盾、科技生产关系与物质生产关系的矛盾、科技上层建筑与社会上层建筑的矛盾。我们称这三对矛盾为科技系统的从属矛盾体(揭示这三对矛盾关系将有助于我们正确认识科技系统与经济系统的区别与联系)。有关这些矛盾关系的内容, 笔者不打算在此展开细述, 仅概略性地指出:科技生产力、科技生产关系与科技土层建筑, 一般而言, 在逻辑的划分上, 应分别归属于各自相应的物质生产力、物质生产关系和社会上层建筑, 在实践上, 前者不过是对后者的历史性延伸。原因在于, 当代科技革命的历史进程, 加大了科技生产力对于物质生产力发展的巨大推动作用。在一定意义上讲, 物质生产力离开了科技生产力就无法取得长足的进步。物质生产关系领域也越来越把人们对于科技生产资料的占有、科技群体的组织以及科技产品的特殊社会运行过程纳入其内, 以致可以这样说, 谁控制了科技生产资料的所有权, 谁就在很大程度上对科技生产关系具有决定权。最后, 社会上层建筑领域, 也随着科技革命发生深刻变化, 国家的管理职能以及立法的内容等加重了对科技生产的调控因素。
沿纵向看, 科技系统在其层次性的能级关系上表现为科技生产力与科技生产关系的矛盾, 科技生产关系与科技上层建筑的矛盾。笔者称这两对矛盾为科技系统约基本矛盾。这是本文所要重点讨论的问题。
1)科技生产力与科技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
首先, 科技生产力的变化决定着科技生产关系的发展和变革。这是因为, 科技生产力是科技系统中最为活跃、最富有生机的因素。科学上的每一次重大发现与技术上的每一次重大发明, 科技产品在物质生产中的应用程度的深进, 以及科技进步在国民经济增长中的贡献值的提高, 都直接决定着科技系统在其科技生产者的社会结合方式上, 在其科技生产资料的占有形式上, 在科技生产总过程诸环节的连续体上都发生巨大变化。请看如下历史事实:近代工业文明之前, 科技生产力极不发达。这使得科学的发现与技术的发明仅仅局限在科学家、技术专家个人的分散的孤立工作中。在此, 个人对科技生产资料的占有权与使用权完全统一在个人身上。科学技术的发展在此时被称作为个体小生产时代。此时, 科技生产总过程的各种关系还十分简单,还没有达到社会化的程度。在近代工业文明的最初阶段, 由于从事发现与发明事业的职业群体无论从数量和素质上都有极大的提高。与此同时, 科技生产资料在数量、种类和质量上的大幅度提高, 使得科技生产者已经无力或者至多只能部分地承担购买它们的经费支付力, 不得不寻求有产者、业主的资助。这使得科技生产关系的所有制层面开始有限的或局部的分化:有产者通过对科技专家的恩赐关系, 变成科技生产资料的所有者, 而科技专家开始部分地成为这种思赐关系的雇佣者。与此同时, 由于科学技术在生产上的应用所带来的价值增殖, 促使科技产品开始以商品形态进行生产, 科技产品的流通与消费也表现为买与卖的商品交换关系中。这意谓着科技生产结束了其个体小生产时代,而向社会化生产过渡。本世纪特别是四十年代以后, 世界范围内的科技时代已经降临。科技发展无论从那一方面而言, 都是史无前例的。发现发明本身已从学科的分门别类走向全面的交叉综合。科技生产资料及其使用规模以及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值已突破了个体科技生产者以及他们与有产者所结成的简单关系的限制, 从前的那种靠个人包打科技天下以及恩赐关系已经成为不可能的事情了。科技生产者的发现与发明的方式已成为集团性的乃至全社会性的分工合作的系统运行方式(最突出的例子是美国的阿波罗登月计划)。科技生产资料的巨增, 使得个别有产者也无力承担起经济支付力, 这促使国家所有制或国家调控有产者集团来担负起占有科技生产资料的历史使命。这一时代被称作科技大生产时代。科技产品从生产、流通到消费几乎完全遵循商品经济的法则, 成为一个完全社会化的运行体系。
其次是科技生产关系对科技生产力的反作用。相对于科技生产力而言, 科技生产关系是一种相对稳定的力量, 但它决不是无作用力的。原因在于,当它适应了科技生产力的发展时, 就会对其产生巨大的推动力量, 而当它不适应科技生产力发展时,就会对其产生阻碍或破坏力量。无论从它的积极作用或消极作用来讲, 都是通过调动或者抑制科技生产力中的主体力量来实现的。换句话说, 一种先进的科技生产关系, 总是通过调整好它自身的所有制结构, 群体分工协作方式, 以及生产、流通与消费诸环节的运行机制, 来保障科技生产者的合法权益, 促成和保护他们的合理流动, 促成社会尊重和认同他们的劳动成果, 最大限度地激发他们的首创精神。科技生产关系的反作用, 还表现在它对科技生产力层面的内在结构与要素的变化起着主导作用。换句话说, 科技生产力的结构及其运行机制的优化, 以及科学与技术内在关系的合理调整(如通常所说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开发研究的比例关系等)都是通过科技生产关系尤其是科技产品在生产、流通与消费诸环节关系的调整来实现的。
从近代工业文明到当代科技革命, 科技生产关系领域所发生的一系列巨大变化, 也在另一种意义上证明了科技生产关系对科技生产力的巨大反作用力。从生产力角度看, 科技生产关系随着科技生产力的变化而变化, 从生产关系角度看, 生产力的每一次进步, 却也是科技生产关系推动的结果。没有科技生产关系的变革, 个体科技生产决不会达到社会化大生产的高度。
最后, 我们将以上关系概括为科技系统自身的一条基本规律:科技生产力与科技生产关系之间所存在的作用与反作用的互动关系, 要求科技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科技生产力的发展状况, 不适应科技生产力发展状况的科技生产关系必将被历史所抛弃, 固守落后的科技生产关系或超越科技生产力状况而拔高科技生产关系都会给科技生产力带来巨大破坏。
2)科技生产关系与科技上层建筑的矛后运动
首先, 科技生产关系的发展变化决定着科技上层建筑的产生、发展与变革。这是因为,国家的科技管理调控机关和科技政策、法律、制度都是适应科技生产关系发展的要求而产生和建立的, 随着科技生产关系的发展变化, 科技上层建筑或迟或早地要作出相应的调整和变革。例如, 在科技的个体小生产时代, 由于科技生产关系十分简单, 国家介入科技活动还没有成为必要。随着科技生产的社会化以及科技成果在物质生产领域应用范围的扩大, 科学技术成了重要的致富手段。这就迫切需要通过法律来调整科技产品在生产、流通与消费中的各种利益关系, 以调动科技生产者从事科学发现和技木发明的积极性, 维护科技投资者的权益, 从而使得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应运而生。如为了调整发明创造者、发明创造所有者和发明创造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产生了专利法, 为了调整科学发现著作者与出版商之间的利益关系, 产生了著作权法, 等等。本世纪特别是二次世界大战以来, 科技发展进入了大生产时代, 科技生产关系的巨大变化尤其是国家所有制或国家调控有产者集团所有制的产生和发展,大大地加重了国家对科技生产的调控与干预。科技上层建筑不仅表现在制度与法的进一步完善, 而且还建立了相应的科技管理权力机关。与此同时, 随着科技产品的生产、流通与消费关系扩大到世界性范围, 使得国际性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以及相应的组织机构也应运而生。
我国科技体制的演变历程也进一步证明了科技生产关系对科技上层建筑的决定作用。建国以来较长的历史时期, 我国科技生产关系表现为单一的国家所有制, 科技产品的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商品交换关系。由此产生的科技上层建筑表现为高度集权的管理体制。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突破了单一全民所有制的限制, 鼓励个人、集体兴办科研机构, 与此同时, 确立了科技商品观念,扩宽了科技产品的流通渠道, 使得科技生产关系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为了适应这种变化, 国家逐步制定了专利法、技术合同法等一系列科技法律、法规, 与此同时, 国家的科技管理权力机关的职能、管理方式也进行了变革和调整, 如由以直接管理为主向以间接管理为主转化。
其次是科技上层建筑对科技生产关系的反作用。科技上层建筑决不是被动的, 它对科技生产关系具有如下反作用:当它适应科技生产关系时, 必将促进和推动科技生产关系的发展, 否则, 就对科技生产关系起着阻碍与破坏作用。例如, 我国长期以来, 科技上层建筑存在着一系列不完善或不合时代的环节和方面, 如行政力量对科技生产关系统得过死, 行政权力相互分割, 以知识产权为主要内容的各项法律制度等极不健全, 这使得科技人员的社会结合(包括人才流动、专业配置、研究与开发机构的设置等)显得极不协调;科技产品的生产、流通与消费诸环节极不畅通, 严重束缚了科技生产关系的发展, 从而最终压抑了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近几年, 通过放宽放活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等政策, 通过制定各种科技法律、制度, 通过改善管理调控机关的管理调控职能, 使得科技生产关系得到了适当的调整, 并开始向有利于科技生产力发展的方向迈进。
最后, 我们将科技生产关系与科技上层建筑之间的互动关系概括为科技系统自身的一条规律:科技上层建筑一定要适应科技生产关系的状况。一方面, 科技生产关系的发展变化决定着科技上层建筑的产生、发展和变革, 科技上层建筑(的某些部分)是否有存在或建立的必要, 以及已建立的科技上层建筑是否需要变革或调整, 变革或调整的方向和形式如何, 归根到底取决于科技生产关系的状况。另一方面, 科技上层建筑对科技生产关系的组织、调节、控制和干预作用, 也最终取决于科技生产关系的性质和要求, 必须适应科技生产关系的发展和变化。
 
3、 揭示科技系统及其基本规律的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
 
上述对科技系统及其基本规律的揭示, 为我们正确认识科技体制的内涵, 制定科技体制改革的目标、内容及其战略, 提供了理论基础, 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关于科技体制的内涵
目前, 学界通常把科技体制理解为关于科学技术活动的管理方式”、“管理方法”、管理制度等。显然, 这种理解没能涵盖诸如科技生产要素在时一空上的分布结构、科技生产诸要素相互作用的诸种关系、科技运行机制等内容。但倘若我们穷尽了关于科技体制这一概念所要涵盖的全部内容, 然后又把它们加合起来以形成科技体制的定义,那么, 不仅在思维上无法周全, 而且在“定义” 的逻辑要求上也是不允许的。如何正确认识科技体制的内涵呢?本文关于科技系统的剖析, 为我们提供了理论的和逻辑约基础:所谓科技体制是指科技系统的存在与运动方式。换句话理解, 科技体制是指科技系统的形式方面, 或者说是指科技系统的结构与运动形态。而科技系统则是科技体制的物质承载者, 构成科技体制的内容。两者的关系实质上是唯物辩证法关于内容与形式的关系。由此可见, 理解科技体制的关键在于正确认识科技系统及其运动规律。换句话说, 我们剖析了科技系统的结构形态与运动规律, 也就剖析了科技体制所要涵盖的全部内容, 揭示了科技体制的本质。
我国科技体制改革实践也可以进一步验证上述定义的正确性:科技体制改革不仅涉及到科技生产力层次, 如科技生产要素的分流与结构调整, 涉及科技生产关系层次, 如鼓励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科研机构、拓宽科技产品流道渠道( 即开拓技术市场)、提高知识分子待遇等;而且还包括科技上层建筑层次, 如转变政府科技管理职能、完善科技政策法规体系等。所有这些都是科技体制的宏观呈现。
2)关于科技体制改革的性质与目标
依据我们对科技体制的定义, 可以进一步指出,科技体制之是否合理, 就在于它是否反映了科技系统的运动与发展规律, 尤其是科技生产力、科技生产关系与科技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运动规律。科技体制的结构、层次、功能以及与所居环境的关系,都可以在这些规律的基础上得到统一的说明。我国传统体制之不合理就在于它没有正确反映科技系统的内在规律。比如, 按照科技生产力、科技生产关系与科技上层建筑相互作用的原理, 科技上层建筑对科技生产力的调控必须通过科技生产关系进行,也就是说, 通过立法和计划调整科技生产关系诸环节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 进而促进科技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与配置。而传统体制下科技上层建筑却超越科技生产关系层面直接深进到科技生产力层次(其行为表现乃是科技生产要素的配置直接由政府计划规定), 从而消解了科技生产关系的功能。又比如, 科技生产关系层面所有制形式单一, 科技产品的生产、流通与消费环节不畅通, 科技人员分配不公、待遇偏低等等, 不能适应科技生产力发展的要求, 从而制约了科技产品的转化, 挫伤了科技人员的积极性。
正是在上述立义上, 我们说, 科技体制改革的基本性质是改革科技生产关系与科技上层建筑中不适应科技生产力发展的一系列相互关联的环节和方面, 改革的最终目标是构建一个适应科技系统运动与发展规律进而能够有效地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新型科技体制。
(3)关于科技体制与经济休制的区别与联系
科技体制与经济体制的区别与联系, 从本质上说是由各自的物质承载者科技系统与经济系统的区别与联系所规定的。因此, 本文关于科技系统及其运动规律的揭示, 为我们认识和理解科技体制与经济体制的关系提供了重要的依据。
首先, 科学技术作为一种知识形态的产品, 就其生产过程的形式而言, 与物质产品一样, 存在着生产、流通、消费与分配诸环节。但其各个环节却有自己的特点与规律, 由此决定着各自不同的生产形式、流通形式、消费形式与分配形式、以及宏观调控形式, 决定着科技体制自身不同于经济体制的结构形态。
其次, 从科技生产与物质生产相互联系的环节来看, 科技产品在消费, 中脱离它现有的存在形式(知识形态)物化在物质产品中, 科技产品的消费环节, 同时构成物质产品的生产环节, 由此又决定着科技体制与经济体制不可分割的联系、渗透与交叠。科技体制只有适应经济体制的要求, 才有利于科技产品不断向物质形态转化, 而在转化的同时, 又获得科技产品再生产所必须的物质条件, 获得科学技术得以发展的物质动力。
4)对科技体制改革实践的指导作用
揭示科技系统及其构成要素科技生产力、科技生产关系与科技上层建筑的相对独立性与客观实在性, 对于科技体制改革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比如, 前些年我国科技体制改革, 强调科学技术对于经济建设的作用, 强调科技是生产力, 强调科技与经济结合, 对于经济发展产生了积极的作用。但也应看到, 这种单纯经济观点有忽视科技生产力自身建设的倾向, 其行为表现乃是:不重视科技投入,科技队伍尤其是基础研究队伍不稳定。揭示科技生产力的客观实在性和相对独立性, 就要求我们在进行科技体制改革时, 不仅要注意科学技术对于物质生产的驱动作用, 而且要注重科技自身的驱劫力量建设。
 
注:本文原载《自然辩证法研究》1994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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