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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评:以制度保障课后服务的发展趋向与质量

已有 2542 次阅读 2021-9-12 20:11 |个人分类:教育视界|系统分类:观点评述

以制度保障课后服务的发展趋向与质量

肖纲领

近日,浙江省教育厅等九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阐释了开展课后服务的意义、课后服务的定位和原则,就丰富课后服务内容、拓宽课后服务渠道、强化校内教学要求、健全课后服务保障机制和强化课后服务工作落实等内容进行了规定。与此同时,省教育厅召开了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工作动员部署会,要求各地各校确保秋季开学实现中小学校课后服务“全覆盖”,并明确了六项具体工作任务。

该《意见》和部署会针对“课后服务”这一内容进行规定,是浙江省对国家“双减”政策精神的有力贯彻,其多部门协同、动作迅速、内容详细、考虑全面,反映出相关部门对“双减”政策的高度重视、综合研究和充分理解,具有较好的示范效应。全面推广中小学“课后服务”将是义务教育阶段教育的重要变革,也是对接国际基础教育形态的重要内容,因而需综合施治,确立素质教育理念,在法律和投入上加以保障,促进课后服务的多元参与和开放性,并实现统一标准上的校际特色。

明确课后服务的素质教育重点。国家“双减”政策出台的核心是减轻中小学生学业与校外培训的双重负担,因此课后服务除了进行少量学生的学习辅导、作业答疑外,最好脱离已有的“学业”范畴,否则即使做到了不进行校外补课,但仍难以实现“学业减负”。《意见》强调“托管服务可采取‘基本服务+拓展服务’的模式”,“拓展”的重点应是素质教育内容,考虑到当前“德智体美劳”中“德育”和“智育”的实施相对较好,应重点强化学生的“体育”“美育”和“劳育”。这样正常上课开展以智育、德育为核心的知识学习与思想教育,课后服务则进行非知识性的体、美、劳素质教育,如此方能做到“五育并举”。

强化课后服务的法制保障。当前义务教育阶段的课后服务涉及到晚上、寒暑假工作内容,还涉及收费问题,这些在一定程度上与已有的法律规定有出入。比如《劳动法》有“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规定,教师晚上参与课后服务,可能会超时。还有《义务教育法》对“学校收费”有规定,对于课后服务,哪些可收费,哪些不可收费,最好有一定法律文件加以规定。再比如《教师法》规定“教师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及寒暑假期带薪休假的权利”,教师寒暑假参与托管工作的性质也需加以界定。尽管课后服务不是强制性的,但其可能会带来学校和教师工作与这些法律法规的冲突。建议有关部门修订已有的相关法律,或出台专门的细则就课后服务收费、教师每日工作时间安排、寒暑假工作安排及福利保障等予以详细说明,重塑教师职业的责权利。

要以财政投入保障课后服务的公平。课后服务无疑会增加教师的非正常教学负担,因此给予必要的报酬合情合理。《意见》规定“采取财政补贴、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等多种方式保障课后服务经费”,在这几种方式中,财政补贴相对较为合理。因为一旦将课后服务纳入中小学教育范畴,尽管其并非强制性工作,但就有了公共服务属性,因此最好由政府进行补助。如果收费金额较大或收费项目过多,因家庭背景不同的学生对于部分收费内容的承担能力不同,可能会造成新的不公平。基于此,项目选定和收费标准尤为重要。

实现课后服务的多元参与。对于广大中小学教师而言,高强度的白天教学以后,如果还必须参加课后服务,可能会影响教师备课、作业批改等工作,寒暑假的服务也可能影响教师进修和学术能力提升,并导致职业倦怠。《意见》规定,“课后服务一般由本校教师为主承担。各地教育部门和学校可聘请退休教师、志愿者、具备资质的社会专业人员等一起参与课后服务工作”。这种规定尤为必要,因教师精力有限,可考虑其他社会力量参与课后服务,避免给在职教师过大的压力。当然,社会力量参与课后服务,也应强化参与人员的资质与素养,能起到必要的育人作用。比如,可适当引入已有的校外培训机构参与课后服务;中小学可引进高校建立师资实践基地,促进师范教育专业大学生和研究生在假期参与托管工作,实现双赢。

推进课后服务的开放性。尽管课后服务应以学校为主体,但未来的教育发展趋势是让学生走出校园,走向生活、生产实践与社会,而课后服务是实现教育开放性的重要尝试。在短时间里,中小学的基础设施还难以满足学生多元化的课后学习要求。在保证师生安全的情况下,可考虑让教师在课后带领学生到学校周边的图书馆、博物馆、植物园、动物园、社区和村庄等进行参观与考察。《意见》要求“要发挥好当地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妇女儿童活动中心、乡村文化礼堂、村(社区)儿童之家等校外青少年活动场所作用,共同参与课后服务工作。”这种开放的做法非常值得探索。

强化课后服务典型案例宣传与手册的编制。课后服务工作应具有学校特色,因而《意见》提到“一校一策”的具体实施方案具有合理性。不过,还可以在开展一段时间后,注意对不同学校工作经验的总结和典型案例的宣传,形成对课后服务的共同特征、共同问题和普遍规律等的一致认识,并重点考虑农村学校与城市学校、小学与初中、寄宿与非寄宿学校的差异,这是课后服务的育人属性带来的必然要求,有利于课后服务从感性直观走向理性认知,提高服务质量。总体来说,课后服务应有一定的工作标准与底线,只有在统一要求的基础上,谈实现各校特色才有意义。

已有学者的研究表明,美国、英国、法国和日本等主要发达国家,针对中小学的课后服务都出台了相关法律,规定了课后服务的定位、人员、经费保障、场所和质量监管等内容,相对来说较为系统。而当前国内以浙江为代表的各个省份,已出台或准备出台有关落实“双减”的政策文件,无疑会优化义务教育阶段的形态,但课后服务也给中小学校和教师带来了教学和管理上的新问题,受影响最大的是中小学教师,因而要尊重他们的意愿,倾听他们的声音,维护他们的利益,以此提升教师的教学热情与职业认同。而以法律建设和经费加以保障,实现多元参与和开放性,确保标准与创新性的统一,将是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有序、长效发展的必然要求。

(肖纲领,系复旦大学博士生,浙江省青少年舆情研究中心研究员)

文章首发于浙江教育报刊社”求智巷“公众号,转载请说明。

编辑丨徐梦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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