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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伦理客观存在

已有 3069 次阅读 2018-2-28 13:53 |个人分类:生命伦理|系统分类:科研笔记

生命伦理客观存在

 

所有的生命结构及其过程都具有其相对稳定的客观伦理秩序。这种秩序体现在:生命的起源与演变,生物进化中的优胜劣汰,生态环境中的物质与能量循环,生殖繁衍中的遗传和变异,生命周期过程的生老病死,个体发育中的营养生长与生殖生长,细胞增殖中的分裂与分化,新陈代谢中的合成与分解,个体在群体中地位的高低尊卑,利他行为表达中的远近亲疏等方面。以上所有过程均缘于生命伦理而“井然有序”,否则,生命必将走向衰竭直至灭绝。如细胞增殖若失去调控秩序,其分裂就会紊乱无序直至出现癌变,个体便会生病或死亡。生命活动中的这种客观秩序的自然存在就是其生命伦理。“伦”乃“秩序”,“理”乃“规则”,生命伦理是所有物种必须遵循的符合自然规则的生命活动秩序,人类概莫能外,但因其独具文化属性使与之相关的生命伦理沾染上某些人类的主观色彩,故而,与其它动物有所区别。“伦理”和“秩序”两者的含意有所重叠,但“伦理秩序”一说在学界“约定俗成”,好在大家心照不宣。

那么,决定生命过程健康发展的伦理秩序是如何产生的呢?总体而言,自然界所有的物种及其生命过程都是自然进化的产物,而生命伦理则是“生命在其起源和数十亿年进化过程中所形成的秩序及该秩序客观存在和演化的道理和运动规则”。

生命伦理的发生与演变,远非朝夕,而是具有其极为漫长的进化秩序过程,此过程伴随生命进化始终。生命起源是物质世界有序运动与结合的客观产物。从无机小分子生成有机小分子(单糖、核苷酸氨基酸等),进而出现生物大分子(蛋白质及核酸等)及多分子体系(由生物大分子构成的相对独立的结构),这一过程经历了十几亿的时间,形成了稳定的化学进化秩序,在此伦理秩序形成的基础上,原始生命才得以诞生;个体发育是基因按照特定时空秩序有序表达的客观结果,是生命体生活史开后复杂程度有序提高的过程,是物种进化与遗传属性的有序表达,该伦理秩序过程贯穿物种的系统发生(整个进化史)及其个体发育(从生到死)始终;生态伦理秩序的起源应该与生命起源同步甚至更早,其最根本的属性是生态系统中动物、植物、微生物等所有生命形式及其环境等诸多因素之间秩序关系的相互作用与动态平衡,生态秩序发生并演化形成于数十亿年的自然进化;不论种间或种内,各种动物之间行为表达的伦理秩序均与其进化祖先不无关系,生物的行为均具有其遗传、解剖及生理等进化生物学基础,这说明,动物的行为秩序同样是漫长生物进化的产物;人类的道德行为是所有与之相关学科中最为复杂和敏感的研究对象,某些内容甚至尤如“禁区”,那么,人类的道德行为是否也其生命伦理基础呢?进化伦理学认为:原始道德感源于情感本能,情感的差异主要源于血缘关系的不同、繁殖关系差异及个体间相互协同作用的程度等,而上述各因素均有其进化、遗传及生理等物质基础。生命伦理的自然发生与演变决定了其具有客观属性,是不以人类的主观文化意识为转移的。上述分析研究表明,生命在进化、遗传、解剖、生理、发育、性状以及与之相关的生态环境因子等所有层面上均具有其生命伦理秩序的客观属性。换言之,这种生命伦理的客观属性是具有其进化生物学基础的。

认知了生命伦理发生与演变客观过程,分析其在生物进化中的功能与作用,我们便会发现生命伦理起源及其演化过程中,始终伴随着客观有序的物质结合与能量代谢关系。各种客观的生命伦理秩序,比比皆是:食物链中各种生物及其与环境之间的生态伦理关系,所有物种亲子间的遗传伦理关系,即便是人类社会的各种生命伦理关系,如“亲缘关系”及“生态关系”等同样是客观存在的;生命伦理秩序是一种“物化”的,而非与主观想象。世代交替中的遗传伦理关系是由遗传物质所决定,生长发育中的代谢伦理关系是由各种物质的合成与分解所致。生物间生命伦理关系的物质属性决定了其亲缘性,此属性是我们永远无法改变也不能否认的;生命伦理的亲缘属性在动物利他行为中表现的淋漓尽致,总体讲,动物利他行为表达的频率和程度与动物间亲缘关系远近具有一致性,如“种内”高于“种间”,“亲子间”高于“一般个体间”。在人类行为中,也具有明显的类似倾向,只是人类的利他行为表达更要受到“文化选择”的影响而区别于其它动物。

生命伦理具有相当的稳定性或称保守性,这是由其进化上的稳定性所决定。不难想象,生态链中“各生物间”,“个体间” 或“亲子代间”利他行为表达等伦理关系若是“变化莫测”,整个自然界乃至人类社会必将会“反复无常”;生命伦理秩序具有稳定性但并非一成不变,在数十亿年漫长的进化中,任何生命过程的稳定都是相对的,而变化则是绝对的,如此,进化方能发生。当然,自从人类文化活动参与其中之后,生命伦理秩序改变频率和强度均明显倍增。在生态系统的进化过程中,物种的生存环境必然会发生变迁,个体的生老病死及行为表达等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从而造成各种生态因子间的伦理关系会发生适应性改变,例如,随着“文化进化”的发展,人类与自然之间的生态伦理秩序发生了巨变,同理,人类行为的道德秩序在其进化过程中发生着表达范围和程度上的演变。达尔文在其《人类的由来》一书中指出,人类的道德行为从最初只在其原始部落内小范围表达,逐渐演变发展成在部落之间、不同民族之间、全人类直至自然界其它生物中表达。达尔文此说难保绝对,但从人类个体道德发育规律的客观现实看,可以从“重演律”的角度感受到这位进化论先驱观点的合理性;时不论古今,地不分南北,人不分你我,生命伦理无所不及。例如,争执发生之际,谁都会说“帮理不帮亲”,但为什么真正做到者却为数有限呢?在家人触犯法律时,“大义灭亲”同样令人“言行两难”,为什么呢?“亲”乃是“血缘所系”,属“天理伦常”,而“理”则强调不能“徇私枉法”,具有更多的“文化”,属性,故而,后者虽“有法可依”却也常常会“退避三舍”足见“天伦与法理”之争是何等微妙。在大多数跨文化的社会环境中此类表现随处可见,足见生命伦理具有无限的时空广泛性;生命伦理的多样性首先来自于生物的多样性,且两者相辅相成,再加上文化多样性其表现更为复杂。

在数十亿年的自然进化中,不同进化时期,不同物种间,个体的不同发育阶段,不同生存环境条件下等,生命伦理秩序也必然呈现出其进化乃至遗传多样性。动物的利他行为具有很强的伦理秩序性并表现出多样化,其表现为“无条件的利他行为”(一般发生在亲子间) 和“有条件利他行为”(鸟类中的“帮忙者”)之不同。而人类利他行为受到“生命伦理”与“文化伦理”的“双重选择”,表现为“自觉性”(更具理性)、“复杂性”(影响因素更多)和“契约性”(互惠互利)等不同类型;在人类文化进化的选择作用下,生命伦理已具有明显的“生物与文化”的双重属性。由于人类活动几乎无所不及,因此,在我们这个星球上已经不存在“纯粹”的生命伦理,文化进化无论多么“超强超速”发展,文化伦理也永远不可能是人类行为的“唯一准则”,在有些“时空条件”下,生命伦理或许会高于文化伦理。在动物界,由于人类文化的选择作用,其许多行为的伦理秩序已经发生了难以逆转的改变,例如,由于人类的捕杀,许多动物的性成熟期提早,繁殖行为提前,并伴随着体型变小,其最终下场必然是灭绝。在人类中,虽然其数万年形成的文化伦理属性“超强”,但仍然无法彻底摆脱数百万年自然进化造就的“生物伦理印迹”。如无论“衣食住行”怎样“被文化”,“吃饱穿暖,遮风避雨,徒步行走”等基本的生活需求仍为首要或必备能力。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应该认识到,“两难性”或许是生命伦理最明显的特征。生命伦理的两难属性是人类文化进化之后才产生的,它是由自然的生物进化与人类的文化进化两者之间日渐增长的“时空冲突”诱发和决定的。例如,生命伦理的多重属性及作用决定其在这地球上无所不及。試想,古往今來,有谁能搜尋出任何一桩与生命伦理“无所关联”的事物吗?其原因在于:在此星球上,自然与生命无所不在。且不说自然与生命现象及生命科学自身与生命伦理秩序之间的“千丝万缕”,只怕在人类文化进化的过程和现今社会中,也难以找到与生命伦理秩序“毫无瓜葛”的社会文化现象与事物。而此种客观事物却被大多数人甚至学者们“忽略不计”。以下随手举例,足见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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